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269號
PCDV,100,司促,44269,201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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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4269號
債 權 人 宗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煥宗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JD0000000之支票請求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JD0000000 之支票係遠期支票,依票據法第128 條之規定,在票載發票 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債權人之請求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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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