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102號
PCDV,100,司促,44102,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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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102號
債 權 人 吳朝清
債 務 人 成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煙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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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