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102號
債 權 人 吳朝清
債 務 人 成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煙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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