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9041號
PCDV,100,司促,39041,2011112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041號
債 權 人 吳岱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鎮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鎮吉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 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票號00000000之支票,係 以鬥鎮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簽發,債務人李鎮吉個人非發票 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鬥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