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蔡騏遠
送達代收人 許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任東鑫全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蔡騏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住高雄市左營區○○○路344號3樓之1 )為東鑫全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東全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3 條規定:「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 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東鑫全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鑫 公司)前進行清算終結,並報請法院核備,嗣因目前尚有營 業稅退稅款可領取,聲請人原為東鑫公司之董事,且為原清 算人,具有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333 條規定聲請選派 清算人重行分派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東鑫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准予核備函、東鑫公司終結清算准予法院 准予核備函、國稅局公告及報紙影本各一件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而聲請人前為東鑫公司之董事長,且為前次清算人, 堪認其對東鑫公司狀況之甚為瞭解程度,是以聲請人擔任東 鑫公司之清算人重行分派,並無不當,爰選聲請人為東鑫公 司之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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