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64號
PCDV,100,勞訴,64,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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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勞訴字第64號
原   告 林培基
      郭家瑋
      趙婉彣
      黃筱嵐
      王逸燁
      許琳紫
      馬維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
被   告 自由之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培基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給付原告趙婉彣新台幣柒萬貳仟零伍拾元、給付原告黃筱嵐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零肆元、給付原告王逸燁新台幣陸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給付原告許琳紫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給付原告馬維鈴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
原告趙婉彣馬維鈴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原告趙婉彣馬維鈴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各得假執行。
原告趙婉彣馬維鈴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等人主張:
㈠原告等7 人均為被告員工,從事勞務相關工作。被告於民國 99年10月14日無預警歇業,片面終止勞動契約,經原告等人 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惟被告未出席。被 告歇業前,尚積欠原告林培基郭家瑋趙婉彣黃筱嵐許琳紫馬維鈴6 人如附表一所示薪資,該等原告6 人基於 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向被告請求如 附表一所示工資。
㈡原告林培基郭家瑋趙婉彣馬維鈴4 人於休假日仍正常 工作,天數各如附表二所示,則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被告應加倍發給原告林培基郭家瑋趙婉彣馬維鈴4 人 各如附表二所示之未休假工資。




㈢被告於99年10月14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原告等7 人得依勞 動基準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向被告請求 給付如附表三所載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語。
㈣以上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培基138,497 元、原告郭家瑋 59,730元、原告趙婉彣82,050元、原告黃筱嵐49,304元、原 告王逸燁63,994元、原告許琳紫16,646元、原告馬維鈴149, 346 元(詳如附表四所示)。
㈤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培基138,497 元、原告郭家瑋 59,730元、原告趙婉彣82,050元、原告黃筱嵐49,304元、原 告王逸燁63,994元、原告許琳紫16,646元、原告馬維鈴149, 346 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等主張其等均為被告公司員工,從事勞務相 關工作。被告於99年10月14日無預警歇業,片面終止勞動契 約,經原告等7 人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 惟被告未出席,而協調不成立等事實,業據原告等提出新北 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影本1 件、新北市 政府認定被告公司歇業基準日為99年10月14日之該府99年12 月1 日北府勞安字第0991032814號函影本1 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160 、161頁),自堪信為真正。
四、原告林培基郭家瑋趙婉彣黃筱嵐許琳紫馬維鈴6 人主張被告積欠如附表一所示薪資等語,就原告林培基、郭 家瑋、黃筱嵐許琳紫各請求99年9 月份及10月份欠薪83,7 63元、37,831元、30,916元、16,229元部分,及原告趙婉彣馬維鈴請求99年9 月份及10月份欠薪各為29,833元(2251 3 +7320=29833 )、41,253元(30712 +10541 =41253 )部分,除據渠等提出原證1 平均工資計算表為證,核與渠 等於前開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所提出之 薪資明細單影本相符外,且被告對於該等原告上開部分所主 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本文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林培基、郭家 瑋、黃筱嵐許琳紫趙婉彣馬維鈴,依勞動契約法律關 係,各請求被告應給付薪資83,763元、37,831元、30,916元 、16,229元、29,833元、41,253元部分,洵為正當,應予准 許。至於原告趙婉彣馬維鈴各請求被告給付99年8 月份欠



薪10,000元、12,072元部分,惟據原告趙婉彣馬維鈴於前 開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所提出之該二原 告99年8 月份薪資明細單影本所載(見本院卷第78頁正面、 第79頁正面),被告業已給付原告趙婉彣馬維鈴99年8 月 份薪資10,000元、12,072元,故原告趙婉彣馬維鈴各請求 被告給付99年8 月份欠薪10,000元、12,072元部分,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按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 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 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39條定 有明文。又同法第16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雇主依第11 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 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 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 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 期間之工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勞 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 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 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 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 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 之規定。」。本件原告林培基郭家瑋趙婉彣馬維鈴4 人主張渠等於休假日仍正常工作,每日平均工資及假日工作 之天數各如附表二所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被告應 加倍發給原告林培基郭家瑋趙婉彣馬維鈴4 人各如附 表二所示之假日工作工資,暨被告於99年10月14日歇業而片 面終止勞動契約,原告等7 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工 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預 告工資及資遣費等事實部分,被告對於該等原告上開部分之 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本文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此外,復有原告等7 人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原證1 平均工資計算表、原 告等7 人於前開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所 提出之99年2 月份至同年9 月份薪資明細單影本在卷可稽, 故原告林培基郭家瑋趙婉彣馬維鈴4 人依勞動基準法 第39條規定,各請求附表二所示之假日工作工資,及原告等 7 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金額,乃為有 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原告等人依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林培基138,497 元(即99年9 月份及10月份欠薪83,763元+ 假日工作工資11,508元+資遣費及預告工資43,226元=138, 49 7元)、給付原告郭家瑋59,730元(即99年9 月份及10月 份欠薪37,831元+假日工作工資4,842 元+資遣費及預告工 資17,0 57 元=59,730元)、給付原告趙婉彣72,050元(即 99 年9月份及10月份欠薪29,833元+假日工作工資10,248元 +資遣費及預告工資31,969元=72,050元)、給付原告黃筱 嵐49,304元(即99年9 月份及10月份欠薪30,916元+資遣費 及預告工資18,388元=49,304元)、給付原告王逸燁63,994 元(即資遣費及預告工資63,994元)、給付原告許琳紫16,6 46元(即99年9 月份及10月份欠薪16,229元+資遣費及預告 工資417 元=16,646元)、給付原告馬維鈴137, 274元(即 99年9 月份及10月份欠薪41,253元+假日工作工資2,108 元 +資遣費及預告工資93,913元=137,274 元)部分範圍內,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趙婉彣馬維鈴逾上開範圍之請 求部分,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份,係所命被告給付各原告之金額均未逾50 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趙婉彣馬維鈴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九、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十、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389 條第1 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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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由之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之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