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0年度,291號
PCDV,100,事聲,291,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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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91號
異 議 人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守易
代 理 人 李淑文律師
相 對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 年9 月8 日所為97年
度執字第13454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就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所為之異議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訂 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 年9 月8 日以97年度執字第13454 號所為駁回異議人聲請撤回委外拍 賣及重新核定拍賣底價之裁定,聲明不服而提出異議,司法 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 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㈠緣本件執行標的於民國97年12月10日第一 次鑑定價格為新台幣(下同)37億8661萬9000元,經異議人 對該價格聲明異議,鈞院執行處准予進行第二次鑑價,並於 98 年1月19日重新鑑價之金額為49億8624萬9643元。茲因上 開2 次鑑價適逢金融海嘯,惟嗣後經濟回升,異議人遂於98 年6 月24日具狀聲請以該第二次鑑定價格加計20% 為本案第 一次拍賣底價,經鈞院司法事務官於99年1 月7 日以97年執 字第13454 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請,並於理由欄表明本案拍 賣底價核定應在第一次及第二次鑑價範圍內為之。異議人針 對前述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更㈠字第 26號、鈞院以100 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3 號民事裁定確認異 議人之主張為有理由,並將上開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予以廢 棄。而臺灣金融服務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服公司)雖 於99年5 月19日根據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核定拍賣底價 為41億6585萬元,亦因該裁定被廢棄而失所依據。而據臺灣 高等法院99年度抗更㈠字第26號、鈞院100 年度執事聲更一



字第3 號民事裁定意旨,均認為本件執行標的之市價在此之 際,必高於金融海嘯時所做之二次鑑價,故將金服公司原核 定底價41億6 千餘萬元所根據之裁定予以廢棄,而認該底價 需重新核定。從而,本件執行標的於金融風暴之際所作之二 次鑑價,均遠高於金服公司囑託沈建宏建築師事務所(下稱 沈建宏事務所)所作29億7483萬8064元之鑑價結果,況金服 公司囑託鑑價之際,正值台灣房地產市場空前熱絡,政府推 出多種方案抑制房地產價格,更顯見金服公司鑑定之價格極 不合理,嚴重違反上述抗告法院發回鈞院執行處重新考量底 價核定之意旨。㈡按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條 第㈤項規定,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應儘量與市價相當。考其立 法意旨,除消極不許投標低於該價格以保護債務人利益外, 更積極防堵特殊標的市場壟斷。然原裁定卻以「法院訂定拍 賣最低價額,僅在限制投標人出價不得少於此數,果真價值 高,應買人競相出價,自得以公平價格賣出,於債務人權益 並無損害…不動產得標是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並非執行法 院或金拍公司所能操縱,得標價格就是合理價格,沒有價格 減損問題」等語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倘鈞院司法事務官所言 為真,則上開規定理應廢除,一切均係投標人理性思慮後, 再依市場機制決定之結果。㈢惟強制執行法數次修法將不動 產減價拍賣次數由最多11次減為4 次,修正理由係鑒於不動 產未能拍定涉及複雜市場經濟等因素,並非只有拍賣底價過 高一種,且通常鑑定人所為鑑價均低於市價,若無限制反覆 減價直至拍定,反而造成犧牲損害債務人財產以滿足債權人 債權結果。且拍賣4 次後若未拍定,債權人仍可尋他法滿足 債權,而不是將法院視為滿足債權唯一方式。而金服公司拒 絕重新鑑價,強以偏離市價甚遠之沈建宏事務鑑價結果為核 定底價之依據,顯有企圖以「市場機制」為由,為特定人設 計綁標之嫌,並侵害異議人全體股東及其他債權人權益,有 違85年強制執行法修正不得多次減價拍賣意旨。為此,爰依 法聲明異議,求予重新鑑價等語。
三、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 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強制執行法第80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除應參考鑑定人所提出 之估定價格外,尚須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及債權人、債 務人之利益而為最妥適之決定。
四、查本件執行標的為坐落新北市林口區○○○段下福小段1324 地號等113 筆土地暨坐落其上之4 筆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 ),而系爭不動產曾經本院93年度執字第29327 號強制執行 事件分別於96年3 月21日進行第一次拍賣(底價為54億458



萬元);同年4 月11日進行第二次拍賣(底價為43億2414萬 元);同年5 月23日進行第三次拍賣(底價為34億5977萬元 );同年12月26日進行第四次拍賣(底價為27億6831萬元) ,此有本院上開第一至四次拍賣公告影本附於本院97年度執 字第13454 號卷內可稽,惟系爭不動產因無人參與投標、應 買或承受,視為撤回執行而終結。嗣原債權人中華成長一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與相對人公司合併而解散登記(見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卷第20頁,經濟部98年9 月 30 日 經授商字第0980125700號函影本)】於97年2 月1 日 就系爭不動產再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於97年11月18日 函請中建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中建經事務所)為第 一次鑑價,該所於同年12月10日進行鑑價,鑑價結果土地部 分為36億6950萬8000元,建物部分為1 億1711萬1000元,合 計為37億8661萬9000元;又依異議人之聲請,於同年12月30 日函請遠現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遠現事務所)為第二 次鑑價,該所於98年1 月19日鑑價之結果為土地部分48億40 85萬2052元,建物部分為1 億4539萬7591元,合計為49億86 24萬9643元,亦有中建經事務所函文暨估價書、遠現事務所 函文等附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13454 號卷內可稽。嗣本院司 法事務官參酌本院93年度執字第29327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6 年12月26日以底價27億6831萬元進行之第四次拍賣,及行政 院主計處公告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而 認定應於系爭不動產第一次鑑價及第二次鑑價之金額範圍內 ,決定本案第一次拍賣底價(見本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55號 卷第6 頁反面,99年1 月7 日本院99年度執字第13454 號裁 定正本),異議人不服而對此聲明異議,本院以99年度執事 聲字第55號裁定駁回其異議,異議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462 號裁定廢棄上開本院裁定,相對人 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 廢棄臺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嗣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更 ㈠字第26號裁定,及本院以100 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3 號裁 定廢棄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異議人有關核定拍賣最低價 額之異議。又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 年9 月8 日以97年度執 字第13454 號裁定駁回異議人撤回囑託金服公司鑑價及重新 鑑價之聲請,異議人不服而聲明異議等情,均有上開案卷在 卷可參。經查,金拍公司受本院囑託拍賣本案系爭不動產, 並囑託沈建宏事務所就系爭不動產進行鑑價,鑑價結果為29 億7483萬8064元(見本院卷第10至19頁,金服公司100 年8 月15日99板金拍二字第1 號函暨附件影本),本院司法事務 官雖以法院訂定拍賣最低價額僅在限制投標人出價不得低於



底價,且不動產拍賣係經公開拍賣之自由市場機制並以最高 價格決定得標者,故無價格減損之問題等語為由而駁回異議 人之聲請。惟查,本件於97年12月10日及98年1 月19日就系 爭不動產所為之第一、二次鑑價,正值全球性金融風暴影響 而經濟狀況不佳,97年第4 季、98年第1 季經濟成長率相較 上年同期分別為-7.11%、-9.06%,嗣全球經濟景氣逐漸回升 ,99年第3 季之經濟成長率為10.69%、99年第4 季之經濟成 長率為7.13% ,較之今日,100 年第3 季預測之經濟成長率 仍較去年同期成長3.37% 、100 年第4 季則預測較去年同期 成長3. 87%(見本院卷第38頁之國民所得常用統計資料), 足見市場經濟顯較系爭不動產所為第一、二次鑑價時為佳, 何況國內房地產市場景氣熱絡,舉目所見均為建商推案及房 屋仲介廣告,雖政府推出多種抑制房價之政策,然較全球金 融風暴時所為第一、二次鑑價為低之沈建宏事務所之鑑價結 果,其金額是否與現今市價相符,仍非無疑。則揆諸上開說 明,本院司法事務官囑託金服公司以沈建宏事務所鑑價之結 果29億7483萬8064元,核定系爭不動產之拍賣底價,難謂適 當,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之利益,並妥為審酌認定系爭不 動產之價值,自有將司法事務官所為關於駁回異議人聲請重 新鑑價之部分予以廢棄,並由司法事務官就核定底價另為適 當之處理。
五、結論: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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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