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99年度,7號
PCDM,99,金訴,7,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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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益源


選任辯護人 王啟安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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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