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03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吳富凱律師
被 告 陳宗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洪秀欽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63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