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49號
PCDM,100,訴,349,2011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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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裕晨
選任辯護人 王昭婷律師
      溫尹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1683 號),暨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5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裕晨共同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電子秤壹台、廣告貼紙玖拾叁張、SONY ERICSSON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潤滑液壹桶、攪拌工具壹批、宅配收執聯捌張、隨身碟壹個及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
事 實
一、黃裕晨與其兄黃士原(所涉違反藥事法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均明知未經中央主關機 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屬禁藥,不得輸入或 販賣,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輸入禁藥並予販賣之單一犯意 ,自民國93年12月中旬起,由黃士原透過電腦網路連線向奧 地利網站以每瓶約新臺幣(下同)300 元之價格,訂購「 RUSH」等含nitrite (揮發性亞硝酸鹽類)成分而未經行政 院衛生署核准之禁藥,以空運方式擅自輸入我國境內。並由 黃士原申請雅虎奇摩家族(網址為http://tw.club.yahoo. com/clubs/RUSH,下稱RUSH奇摩家族討論區),及架設網站 (網址為http://www.super-rush.net ,下稱SUPER-RUSH網 站),張貼「RUSH」等禁藥之照片及販賣價格,以每瓶350 元至500 元之價格出售予王世明等不特定之人,並在RUSH奇 摩家族討論區留下黃士原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黃 裕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供買家聯絡使用。98 年7 月間起,黃士原因車禍受傷退出經營,即由黃裕晨承前 意圖營利,基於輸入禁藥並予販賣之單一犯意,由黃裕晨透 過電腦網路連線向奧地利網站以每瓶250 至300 元之價格訂 購如附表所示含「Amyl nitrite」、「Alkyl nitrite 」、 「Isobutyl nitrite 」、「Isopropyl nitrite 」及「 Cyclohexyl nitrite」等成分之禁藥,經空運寄送至黃裕晨 位於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路○ 段35 號18樓之2 之居處而擅自輸入國內,並在SUPER-RUSH網站上 刊登販賣如附表所示禁藥之訊息,以每瓶400 元至500 元價 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作為與買家聯絡之工具,待買家訂購貨物後,黃 裕晨即先以簡訊與買家確認數量及價格,再以宅配方式將禁 藥寄送予王世明等買家。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王 世明涉有違反藥事法罪嫌(所涉違反藥事法犯行刻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審理中),遂依王世明之供述,於99年7 月22日 4 時許,至嘉義市○○○路120 巷3 號黃士原住處搜索,扣 得如附表編號36之「SUPER STRENGTH」1 罐,另於99年8 月 5 日9 時許,前往黃裕晨上開居所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 編號1 至35所示之禁藥、電子秤1 台、廣告貼紙93張、SONY 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潤滑液1 桶、攪拌工具1 批、宅配收執聯8 張、隨身 碟1 個及電腦主機1 台,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請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各項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及被告黃裕晨、辯 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予爭執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 據取得或作成時之一切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 據之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 定意旨,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黃裕晨固不否認自98年7 月間起,伊有以電腦網路 連線之方式向奧地利網站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空運輸入國內 ,每瓶成本約250 至300 元,並在SUPER-RUSH網站上刊登販 賣之訊息,以每瓶400 元至500 元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 伊係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作為與買 家聯絡之工具,確認數量及價格後,即以宅配方式將如附表 所示之物寄送予王世明等買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輸入及 販賣禁藥之犯行,辯稱:SUPER-RUSH網站原係由伊胞兄黃士 原經營,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合格的芳香劑,伊係至本案查 獲後才知道某些人會用來吸入使用云云。辯護人並以:被告 所輸入之商品於入關時均經海關檢驗通過,認定係芳香劑及 清潔劑合法進口,不需藥品之輸入需可,不得因有少數族群 錯誤之使用方式,而改變商品屬性,被告販賣如附表所示之 產品自非屬藥事法所規範之範疇云云,資為辯護。三、經查:
㈠被告自98年7 月間起,即以電腦網路連線之方式向奧地利網



站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空運輸入國內,每瓶成本約250 至30 0 元,並在SUPER-RUSH網站上刊登販賣之訊息,以每瓶400 元至500 元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伊係以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作為與買家聯絡之工具,確認數 量及價格後,即以宅配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寄送予王世明 等買家等情,業據被告供述綦詳,核與證人王世明之證述相 符(見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6至36頁 ),並有被告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簡訊至王世 明行動電話之簡訊翻拍照片30張、SUPER-RUSH網站列印資料 、扣案之國際包裹郵寄憑條4 紙、宅配收執聯8 張、被告所 使用之SONY ERICSSON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 00號SIM 卡1 枚)、隨身碟1 個及電腦主機1 台等分經扣案 及存卷可憑(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68 3 號偵查卷第65至73頁、83至93頁、39至40頁、第38頁), 核與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相符,應堪信為真實,被告自98年7 月間起至本案查獲時止,意圖營利而向奧地利網站購買如附 表所示之物輸入我國境內,並在SUPER-RUSH網站上刊登販賣 之訊息販售予王世明及不特定人從中賺取價差等情,均堪認 定。
㈡另查證人黃士原於警詢中以被告身分供稱:扣案之「SUPER STRENGTH」與「RUSH」類似,伊以前是連接外國網站以信用 卡付費購買進口,每瓶成本約300 元,一般以500 元賣出, 每瓶獲利約200 元,賣給王世明的是以大盤價每瓶350 元。 伊於91年4 月19日架設RUSH奇摩家族討論區後就開始販賣。 家族討論區中伊於93年12月11日使用帳號「jason2580.tw」 登入並刊登之「RUSH-12 月優惠價(日本K.Y 大放送)讓你 有抓不住的感覺,凡購買滿1200元以上~~再送一瓶(100ml )日本KY(限購買RUSH)www.super-rush.net高雄訂貨專線 :0000000000(高雄Jason )、台北訂貨專線:0000000000 (小卡)」訊息中「小卡」係指伊胞弟即被告等語(見嘉義 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至5 頁),並與本 院審理中證稱:伊在經營RUSH奇摩家族討論區及SUPER-RUSH 網站時,即有販賣扣案之商品等語(見本院100 年8 月2 日 審理筆錄第10頁)。足證證人黃士原自91年4 月19日起即自 國外輸入「RUSH」即如附表所示等商品販賣以牟利,並於93 年12月中旬起與被告共同經營販賣業務。其雖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伊是把網路販賣的東西寄到被告那邊,再請被告負責 送貨兼收款,被告並不知道所送的貨物為何等語(見同上審 理筆錄第6 頁),然證人黃士原所刊登之訊息內容既為「台 北訂貨專線:0000000000(小卡)」,且與高雄訂貨專線即



證人自己之行動電話號碼並列,顯係指欲購買之人可直接撥 打電話予被告洽購之意,倘被告僅係單純代為送貨、收款, 而對商品全無所悉,自無在網站上刊登被告連絡電話之必要 。被告於警詢中亦已自承上揭「高雄訂貨專線:0000000000 (高雄Jason )、台北訂貨專線:0000000000(小卡)」之 訊息內容即指在臺北地區欲購買「RUSH」都是跟伊聯繫之意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683 號偵查卷 第8 頁)。再依卷附RUSH奇摩家族討論區網頁列印資料所示 ,證人黃士原於95年9 月11日以帳號「jason2580.tw」回覆 帳號「阿樺(pcd992001) 」所留「我住台北~ 請問一下如果 跳舞用低話適合用哪一種阿~ 以前聽過rave不知道要怎麼拿 ??不知多少錢??謝謝大大回應唷」之留言內容為「台北直接 聯絡小卡即可」(見同上卷第54頁),益足證被告可依據買 家之需求直接給予商品建議,不需經由證人黃士原先行確認 購買品項及數量。綜上可知,證人黃士原證稱被告於93年12 月起至98年7 月接手經營間僅係代送貨品及收款,且不知貨 品為何等語,顯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93年12月中旬 起至98年7 月獨立接手SUPER-RUSH網站前,係由證人黃士原 負責自國外購入「RUSH」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在RUSH奇 摩家族討論區及SUPER-RUSH網站上刊登販賣訊息及證人黃士 原與被告二人之聯絡電話,二人共同販賣「RUSH」等商品, 亦堪認定。
㈢按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款 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 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 規定,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而言 ;又同法第39條第1 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 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 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 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 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因此,若藥品未依藥事法 第39條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 登記,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屬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禁藥。查扣案如附表編號32之「ECSTASY POP 」, 經檢出含有Amyl nitrite成分,應屬藥品管理,惟行政院衛 生署未曾核准該等英文同名產品之藥品許可證,另除附表編 號32外其餘所示之物,經檢示外觀標誌及抽檢,分別含有 Alkyl nitrite 、Isobutyl nitrite、Isopropyl nitrite 或Cyclohexyl nitrite之成分,如係供人體吸入使用,則應 屬藥品管理,惟行政院衛生署亦未曾核准該等英文同名產品 之藥品許可證等情,均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



9 月17日FDA 消字第0993002103號函及99年10月7 日FDA 研 字第0990046787號函各一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683 號偵查卷第117 至121 頁、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894號偵查卷第17頁)。又「 RUSH」產品係為揮發性亞硝酸鹽類(Nitrites)之俗稱,此 類物質具平滑肌鬆弛及血管擴張作用,如Amyl nitrite、 Butyl nitrite 、Isobutyl nitrite等成分均係揮發性亞硝 酸鹽類。其中Amyl nitrite為具醫療用途之藥品,用於心絞 痛之緩解及氰化物中毒之解毒劑;而Butyl nitrite 、Iso- butyl nitrite 則存在於室內除臭劑、液體芳香劑等產品中 。上述成分雖可作為其他非醫療用途,惟倘係供人體使用則 應屬藥品管理,查行政院衛生署目前均尚未有核准前述成分 之藥品許可證,依我國現行法令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 品即為禁藥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轉載行政院衛 生署對「RUSH」產品之相關函釋內容附於本院卷可憑(見被 證一)。是本件主要爭點厥為被告是否明知如附表所示商品 係供人體使用而輸入並販賣之。被告及辯護意旨雖一再辯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室內芳香劑及皮革清潔劑,被告 輸入及販賣芳香劑及清潔劑等物本不受藥事法所規範,將如 附表所示之物供人體使用乃係少數族群變更其原本用途,惟 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芳香劑及清潔劑會被用於人體吸入使用 乙節全不知情,自無主觀犯意云云。查證人黃士原以被告身 分於警詢中供稱:「RUSH」是外國的藥物,用法因人而異, 大約都是以鼻子吸進RUSH揮發之氣體後會有頭暈的感覺,現 在臺灣一般都是男同性戀吸食後肛門括約肌會有放大之效果 等語(見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竹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5 頁) ,且其於93年5 月17日在RUSH奇摩家族討論區使用帳號「 jason2580.tw」回覆帳號「1069(ggyy00000000)」所留「 dear家長....請問一下唷... 目前哪種RUSH可以讓0 號吸完 後可以HIGH比較久的... 我的朋友說他吸BLUE BOY都只有 HIGH前面一小段,就是只有在吸完後憋氣..開始呼吸就只有 爽一小段時間而已..所以..不知道家長知不知道有哪一罐的 效力可以爽比較久的......」之留言內容為「那你可以改用 MEN SCENT 看看囉」,另在93年2 月24日帳號「spt1069( spt1069)」發表文章中引述證人黃士原以帳號「jason2580. tw」刊登之內容為「你那一瓶MAN SCENT 開多久了阿..還有 要靠近鼻子喔..一邊閉以來(按應為一邊閉起來之誤寫)」 ,又證人黃士原所申請之RUSH奇摩家族討論區其分類項目亦 為「交誼情感」項下之「男性議題」,均有RUSH奇摩家族討 論區網頁列印資料存卷可憑(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字第21683 號偵查卷第44、46頁),足認證人黃士原 明知「RUSH」等商品雖為室內芳香劑,然因含nitrite 類成 分,於人體吸入其揮發性氣體時具有平滑肌鬆弛之作用而可 放鬆肛門括約肌,可供男同性戀等族群於肛交時使用助性, 即著眼於此功能而將如附表所示之「RUSH」等商品加以輸入 並販賣予男同性戀族群供吸入使用。被告雖辯稱如附表所示 之商品僅係芳香劑和清潔劑,伊不知有人會拿來供吸入使用 云云,惟查SUPER-RUSH網站上刊登販賣之商品除如附表所示 之商品外,分別為性感內褲泳褲系列、猛男加強裝備系列及 潤滑液等,網站上之優惠訊息內容復為:「購買1200元以下 贈超潤感KY(約30ml)- 小包裝、單次購買1300元以上贈超 潤感KY100ml*1 、任選三小瓶原價1500元優惠價:1200元, 平均一瓶只要400 元(含郵資);任選三大瓶原價:1800元 優惠價:1500元,平均一瓶500 元(含郵資);一大一中一 小三瓶原價:1650勁爆價:1350」,此均有SUPER-RUSH網站 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同上卷第83、92頁),證人黃士原亦 證稱:該網站除販賣「RUSH」外,係販賣情趣商品、內衣及 假陽具等有關生理需求之物品(見本院100 年8 月2 日審理 筆錄第7 頁)。足證被告顯然知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非單 純之室內芳香劑或清潔劑,而具有輔助性行為之功能,且係 著眼於此功能加以販賣。再依卷附RUSH奇摩家族討論區網頁 列印資料所示,證人黃士原於95年9 月11日以帳號「jason2 580.tw」回覆帳號「阿樺(pcd992001) 」所留「我住台北~ 請問一下如果跳舞用低話適合用哪一種阿~ 以前聽過rave不 知道要怎麼拿??不知多少錢??謝謝大大回應唷」之留言內容 為「台北直接聯絡小卡即可」(見同上卷第54頁),另在 SUPER-RUSH網站上之「用戶評論」欄中,帳號「laws124 」 於99年7 月15日留言詢問「適合0 號用的可以推薦一下嗎? 濃一點的」,翌日即99年7 月16日「管理者:jason 」回覆 :「可以參考!!A01 、A08 、A12 及A13 都不錯喔!!(按產 品編號A01 「憂鬱男孩」即附表編號13、A08 「阿姆斯特丹 」即附表編號12、A12 「LOVE JUICE」即附表編號23、A13 「Colt Fuel 」即附表編號5 )」(見同上卷第93頁),證 人黃士原復證稱SUPER-RUSH網站於98年6 月以後就不是伊在 處理的,上開回覆係被告回答的等語(見本院100 年8 月2 日審理筆錄第11頁),益足證被告均深知各該商品之特性, 且可依據買家之需求直接給予商品建議,其辯稱僅係單純販 賣芳香劑及清潔劑,少數買家另為吸入使用不應由伊負責云 云,洵無足採。被告既係基於將附表所示「RUSH」等商品供 人體吸入使用而加以輸入販賣,揆諸前揭函釋意旨,自應屬



藥品管理,然均未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亦未獲核 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其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而輸入並販賣禁 藥之犯行甚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RUSH」等產品係供人體使 用,然並未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亦未獲核准發給 藥品許可證,均為禁藥,而仍基於販賣之目的加以輸入,事 證明確,其違反藥事法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四、本件被告自外國進口上開禁藥輸入我國境內並持以販賣,核 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 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與其兄黃士原就上開輸入禁藥 及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次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 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因此 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 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 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得一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以免 刑法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自93年12月起至99年8 月查獲時止,陸續輸入 、販賣禁藥之行為,乃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地反覆 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依上開判決意旨,屬接續犯,應各 論以一罪。又被告輸入禁藥之目的係為出售牟利,是其輸入 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輸入禁藥及販賣 禁藥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輸入禁藥罪處斷。移送併辦就93年12月中旬起之部分(至 91年4 月起至93年12月中旬前之部分詳理由六)與本案經起 訴部分,有接續犯及事實上同一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 應併予審認。再檢察官起訴書雖漏論被告涉犯輸入禁藥罪名 ,惟其犯罪事實欄內業已敘及被告自國外購入如附表所示「 RUSH」等禁藥之犯行,且此部分犯行與販賣禁藥部分,具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本院於10月3 日審理時 告知被告亦可能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已 足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本院自亦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 審酌被告之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 份在卷可查,其輸入禁藥並持以販賣,危害相關社會消費大 眾之身體健康,所輸入、販賣之期間非短,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RUSH」等禁藥、電子秤1 台、廣告貼紙93



張、SONY ERICSSON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1 枚)、潤滑液1 桶(臺北市中正二分局扣押物品 目錄表編號68)、攪拌工具1 批、宅配收執聯8 張、隨身碟 1 個及電腦主機1 台,均為被告或共犯黃士原所有供其犯本 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六、併辦意旨另以:除前述有罪部分外(即自93年12月中旬起至 99年8 月初本案查獲時止),被告自91年4 月起,使用向雅 虎申請之RUSH奇摩家族討論區網站,刊登販賣「RUSH」及「 (高雄)小順0000000000,(臺北)小卡0000000000」等訊 息,方便買家聯絡,並向外國網站以每瓶300 元價格購入「 RUSH」後,再以每瓶500 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人以牟利, 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嫌 。惟該RUSH奇摩家族討論區網站之申請人係黃士原而非被告 ,業據證人黃士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且證人黃 士原復證稱:RUSH奇摩家族討論區網站上是從93年12月開始 將小卡(按即被告)的電話加入,應該是從那時候開始請被 告幫伊轉交貨品及收款等語(見本院100 年8 月2 日審理筆 錄第9 頁),並有RUSH奇摩家族討論區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在 卷可憑(見臺灣板橋地方99年度偵字第21683 號卷第41頁) ,遍查全卷亦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有自91年4 月起開始販賣 禁藥之犯行,難認併案部分就91年4 月至93年12月中旬前之 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有何事實上或法律上一罪關係,本 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偵查後另為適法之處理,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品名 │ 數量 │所含禁藥成分 │
├──┼──────────┼────┼─────────┤
│ 1 │RUSH │ 5瓶 │nitrite │
├──┼──────────┼────┼─────────┤
│ 2 │QUICK SILVER │ 2瓶 │nitrite │
├──┼──────────┼────┼─────────┤
│ 3 │RAM │ 2瓶 │nitrite │
├──┼──────────┼────┼─────────┤
│ 4 │XTRA STRONG │ 3瓶 │nitrite │
├──┼──────────┼────┼─────────┤
│ 5 │COLT FUEL │ 2瓶 │nitrite │
├──┼──────────┼────┼─────────┤
│ 6 │LRON HORSE │ 6瓶 │nitrite │
├──┼──────────┼────┼─────────┤
│ 7 │COBRA ROMA │ 2瓶 │nitrite │
├──┼──────────┼────┼─────────┤
│ 8 │HIGHRISE │ 2瓶 │nitrite │
├──┼──────────┼────┼─────────┤
│ 9 │HIT │ 1瓶 │nitrite │
├──┼──────────┼────┼─────────┤
│ 10 │TITUS │ 2瓶 │nitrite │




├──┼──────────┼────┼─────────┤
│ 11 │TTN │ 1瓶 │nitrite │
├──┼──────────┼────┼─────────┤
│ 12 │AMSTERDAM │ 1瓶 │nitrite │
├──┼──────────┼────┼─────────┤
│ 13 │BLUE BOY │ 2瓶 │nitrite │
├──┼──────────┼────┼─────────┤
│ 14 │HARD CORE │ 1瓶 │nitrite │
├──┼──────────┼────┼─────────┤
│ 15 │JACKED │ 1瓶 │nitrite │
├──┼──────────┼────┼─────────┤
│ 16 │ULTRA STRONG │ 1瓶 │nitrite │
├──┼──────────┼────┼─────────┤
│ 17 │TNT │ 1瓶 │nitrite │
├──┼──────────┼────┼─────────┤
│ 18 │BLUE THUNDER │ 1瓶 │nitrite │
├──┼──────────┼────┼─────────┤
│ 19 │HARD │ 1瓶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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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POPRS │ 1瓶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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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MAN ZONE │ 1瓶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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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Dragon's Breath │ 1瓶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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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Love Juice │ 1瓶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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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THE REAL AMSTERDAM │ 1瓶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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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KUM │ 1瓶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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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SLUT │ 1瓶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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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FF │ 1瓶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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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Man Scent │ 10瓶 │Isobutyl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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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SEX LIN Strong ICE │與編號30│Isopropyl nitrite │
│ │ │共計4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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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SEX INE FRESH PLUG │與編號29│nitrite │
│ │ │共計4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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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GOLD AROMAS EXTRA │ 2瓶 │nitrite │
│ │STRO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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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ECSTASY POP │ 1瓶 │Amyl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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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RAVE │ 1瓶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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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REDS │ 1瓶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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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FETISH │ 1瓶 │Isobutyl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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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SUPER STRENGTH │ 1瓶 │Isopropyl 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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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