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2199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
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承恩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藥均沒收。
事 實
一、蔡承恩明知其於不詳時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 入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應依藥事法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申 請辦理查證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販 賣,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製造(起訴書誤載為「輸入」),係 屬於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所稱之偽藥,不得擅自販賣,竟仍 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1 月5 日上午6 時30分 許至8 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路206 巷內「大同 公園」旁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偽藥。嗣於同日上午8 時30分許 ,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偽藥,嗣將上開偽藥 抽樣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驗,檢驗結果驗出 Sildenafil西藥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蔡承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 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郭振男所製作之勘驗筆錄,雖係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得作為證據,合先 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供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
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100 年4 月8 日FDA 研字第1000001063號函所附檢驗報 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各1 份及現場蒐證 照片11張附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 字第2199號卷(下稱偵字卷)第7 至12頁反面、第15至20頁 、第39至42頁、第85至88頁反面】,及如附表所示藥品扣案 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既有上開證據足資補強,應堪信為真 實。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屬藥事法 所稱之偽藥,同法第20條第1 款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藥品,均無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許可證字號,即屬藥事 法所定之偽藥,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 販賣偽藥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於99年5 月21日犯過失販賣禁藥案件, 為警當場查獲後,經本院於100 年2 月10日以99年度簡字 第899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2 年,並 於100 年3 月21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其於上開案件偵審期間猶 再為本案販賣偽藥犯行,可徵其不知悔悟,且其非自正常 管道取得藥品,將之販賣予不特定人,此等來歷不明之偽 藥為消費者使用後,造成之風險難以想像,是被告所為自 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能坦 承全部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非高(學歷為小學肄業 )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三)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固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 入銷燬之」,惟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 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 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 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參照司法院(82 )廳刑一字第15026 號刑事決議,亦認依藥事法第20條及 第22條之規定,倘偽藥及禁藥並未立法禁止持有者,即非 屬違禁物,惟倘係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 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諭知沒收,不得併 諭知沒入銷燬之。準此,如附表所示藥品,均屬未經我國 衛生署核准製造之偽藥,且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上開扣案物品尚未經衛生主 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之規定宣告沒入銷燬,仍在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正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 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60至64頁、本院卷 第2 至7 頁),揆諸上開說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參、不另諭知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於100 年1 月5 日上午6 時30分許至8 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路 206 巷內「大同公園」旁販賣如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36所 載之「美迪維他命E 軟膠囊」之偽藥2 瓶。嗣於同日上午8 時3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美迪維他命E 軟膠囊」 2 瓶,因認被告此等部分亦涉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 偽藥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 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按「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本法所稱 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 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 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 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違反第69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60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 之」,藥事法第4 條、第20條、第69條、第91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以,販賣非屬藥物之物,除標示或宣傳該 物有醫療效能,而得處以行政上之罰鍰外,並無刑事罰責 。
(二)本案經警所查扣如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36所載之「美迪 維他命E 軟膠囊」,每錠含有Vitamine E400IU 成分,依 衛生署公告,非以藥品列管一事,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 物管理局100 年7 月20日FDA 藥字第1005029340號函在卷 可佐(見偵字卷第90頁)。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足 資證明美迪維他命E 軟膠囊係藥事法所規範之偽藥之相關 證據,是被告所販賣經警查扣之「美迪維他命E 軟膠囊」 2 瓶,難認屬藥事法第20條所列之偽藥。故被告販賣上開 美迪維他命E 軟膠囊,既非藥事法所列之偽藥,則其此部 分行為未該當於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 構成要件。
(三)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所主張之證據資料,實無從獲致被告 販賣起訴書附表編號36所載之「美迪維他命E 軟膠囊」2 瓶係涉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犯行。又檢察官認此部分 與前揭有罪之販賣偽藥部分,有一行為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峻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品 名 │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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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體牛鞭丸(藍色包裝) │ 52盒 │無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許可證字號,屬藥│
│ │ │ │事法第20條第1 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輸入」)之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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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牛寶膠囊(紅色包裝) │ 53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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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三體牛鞭丸(黃色包裝) │ 35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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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生精片(黑色包裝) │ 113顆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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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巨勃(紅色包裝) │ 46包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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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炮到天亮 │ 45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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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藏八寶 │ 20片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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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早洩克星 │ 26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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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精剛壯增大丸 │ 15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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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五塔標行軍散 │ 5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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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三體牛鞭丸(咖啡色包裝)│ 13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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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德國黑螞蟻 │ 15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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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德國黑豹 │ 4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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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黑金剛 │ 14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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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五塔油(泰國製) │ 5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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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虫草鹿茸參 │ 6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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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三鞭神力丸 │ 3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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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金槍不倒丸 │ 4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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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強龍神丹 │ 5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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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德國黑倍 │ 4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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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虎哥 │ 6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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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銷陽生精 │ 8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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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中華立挺 │ 4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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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男根生精丸 │ 3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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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美國ED-康 │ 2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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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雙葉植物生精偉哥 │ 2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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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金毛獅王(白色包裝) │ 2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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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白鳳丸 │ 2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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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萬應四季平安膏 │ 1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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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不明藥膏 │ 4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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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Good藍色不明藥丸 │ 11片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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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壯陽丹 │ 3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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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彼康王- 複方酮康挫乳膏 │ 1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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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金毛獅王(紅色包裝) │ 13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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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日本製-sante-目藥 │ 5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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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痰咳淨散 │ 10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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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大藏丸 │ 2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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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99皮炎平 │ 5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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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精制六神丸 │ 5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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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綠色偉哥 │ 4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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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威猛先生 │ 3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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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壯根精華素 │ 1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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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蟲草鹿鞭丸 │ 15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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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鷹王偉哥 │ 2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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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雷氏純蛇粉膠囊 │ 1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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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VEGETAL VIGRA膠囊 │ 8顆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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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藏鞭丸 │ 1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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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德國公牛 │ 1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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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天敖鹿鞭丸 │ 1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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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虫草腎寶 │ 1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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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安風膏 │ 4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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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黃蓮苦瓜丹 │ 2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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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達立 │ 1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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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壯陽1號 │ 1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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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藏寶 │ 1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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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免他母軟膏 │ 4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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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蟻力神 │ 1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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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護肝丸 │ 2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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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均隆驅風油 │ 2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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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雙龍驅風油 │ 8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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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彼康王-複方酮康挫 │ 3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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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胃腸藥 │ 1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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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舒寧必朗(安眠藥) │ 4片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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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麝香正骨酊 │ 1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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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厚德診所皮膚藥膏 │ 9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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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特效骨刺片 │ 1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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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皮膚膏 │ 2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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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法國飛人藥水 │ 1瓶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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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速效救心丸 │ 1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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