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盈鋐
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郭學廉律師、林恩宇律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郭學廉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郭學廉律師、林 恩宇律師」,顯係「選任辯護人郭學廉律師」之誤寫,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