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4528號
TPEV,91,北簡,4528,200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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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四五二八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訴訟代理人 黃寄嶠
  被   告 乙○
        甲○○○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一九一巷十六號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四五二八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
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参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七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七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七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七十八年三月十五日邀同另被告甲○○○、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七五計算,遲延履行時除應給付本金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 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或任何一期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借款人應立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自七十九年三月十 五日起即未繳息,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二十一萬二千三百九十六元 及上開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被告甲○○○及丙○○為連帶保證 人,應連帶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為證。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 文第一項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法   官 朱漢寶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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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