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506號
PCDM,100,聲,5506,2011112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蕙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蕙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蕙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6 月7 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㈡98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 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 1 月確定;㈢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㈣99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㈤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 第2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前開㈢至㈤所示之罪 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6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 年9 月確定。嗣於99年6 月7 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 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2 年3 月1 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