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441號
PCDM,100,聲,5441,201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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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雅婷
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21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雅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633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警查獲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包(淨重0.18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剩餘 0.179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 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然查,被告與另案被告黃詠楫、少年范○君同時於99年8 月17日17時4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 區○○○○路4 號6 樓「金國旅社」608 號房內,為警查獲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 重0.18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剩餘0.1798公克) 。上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業經本院於99年9 月14日 以98年度少調字第959 號(即少年范○君所涉施用毒品案件 )裁定將之沒收銷燬確定,此有前開案號裁定書1 份附卷可 稽。則本件聲請意旨所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既經本院 另案裁定沒收銷燬確定,聲請人再行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自 無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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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