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392號
PCDM,100,聲,5392,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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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瑤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瑤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彭瑤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分別判刑及定應執行刑後(按:本院為各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蓋所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於民國98年4 月21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00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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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