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385號
PCDM,100,聲,5385,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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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啓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六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啓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啓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於民國九 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十一月 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 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 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翁啓中於九十七年間因違反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三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 八○五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 五○九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 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八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再 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七三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一年一月確定;另於九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三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受 刑人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七一 四八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二十 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十 一月十一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七一四八一號函及所附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 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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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