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75號
原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梁鍾廷
訴訟代理人 徐月嬌
被 告 台灣客家協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
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姚瓊珠(女,民國四十六年五月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0六年度竹東簡字第七五號給付違約金事件,為被告台灣客家協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 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 ,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 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
請指定被告台灣客家協會前理事長姚瓊珠為本件被告之特別 代理人。
三、經查,被告台灣客家協會成立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1日 ,原團名稱為台灣客家婦幼發展協會,於103年10月13日函 報變更團體名稱為台灣客家協會,業經內政部於103年10月 21日以台內團字第1031401135號函同意備查在案;該會第1 屆理事長吳宣瑩(任期自95年10月21日至98年10月20日止) ,第2屆理事長姚瓊珠(任期自99年5月21日至101年12月27 日),第3屆理事長姚瓊珠(任期自101年12月28日至104年 12月27日),而該會於105年2月29日函報第4屆改選資料, 因所報選舉結果核與規定不符,業經內政部於105年4月20日 以台內團字第10500171321號函予以檢還,迄今仍未接獲該 會補正資料送本部核辦等情,有內政部106年5月9日台內團 字第1060027978號函及檢附之理事長暨選任職員簡歷冊可參 ,則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第4屆理事長因選舉結果與規定不 核,其目前並無合法之理事長,姚瓊珠曾擔任被告第3、4屆 之理事長,對被告所管理之業務當知之甚詳,故本院認原告 聲請選任姚瓊珠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為適當。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