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桂枝
黃秀卿
王百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83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陸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853 號被告陳桂枝、黃秀卿、王百勝等3 人賭博案件,業經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象棋1 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 )60元,係被告陳桂枝等3 人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6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桂枝等3 人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佐,又扣案之象棋1 副及賭資60元 ,分別係被告陳桂枝等3 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 等情,業據被告等3 人供陳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