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115號
PCDM,100,聲,5115,2011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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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瑞龍
      賴瑞光
      陳彥宜
      黃啟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
沒字第6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員警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19時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358 號「小 歇餐飲店」內,查獲被告賴瑞龍賴瑞光陳彥宜黃啟田 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7 月5 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162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 副,係當場 賭博之器具,賭資新臺幣(下同)200 元,則為被告黃啟田 所有、在賭檯之財物,業經渠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在 卷,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及照片8 張附卷可參,是扣 案賭具撲克牌1 副及賭資200 元,確為刑法第266 條第2 項 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而均屬專科沒收之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瑞龍賴瑞光陳彥宜黃啟田因賭博案件, 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625 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 扣案之撲克牌1 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沒收之;又賭資共計200 元,係在賭檯上之財物,且屬 被告黃啟田所有,係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4 人供承在 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1 份及照片8 張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



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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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