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580號
PCDM,100,聲,4580,201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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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儷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
字3217、11212、14095、14854、15943、17105、17892號),經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儷惠肱骨粉碎性骨折,疼痛不堪 ,手臂腫脹無法伸直,茲因看守所內設備有限,且此病痛有 重新開刀及長期復健治療之必要,請求准許被告保外就醫云 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 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 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 條之1 第1 項羈押者,不 在此限;二、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2 月未滿者;三、現罹 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 、第114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儷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 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0 年9 月28日執行羈押。聲請意旨雖以前揭事由請求准予具保 停止羈押。然被告進入臺灣臺北女子看守所後,曾主訴右手 肱骨骨折無法癒合之病情,由臺灣臺北女子看守所分別於10 0 年9 月23日、100 年10月27日戒護至亞東紀念醫院2 次門 診治療,又依照亞東紀念醫院醫生之診斷及轉介建議事項, 再於100 年11月10日戒護被告至台大醫院治療,是依被告目 前病況應可持續門診追蹤治療或依病況需要戒送外醫等情, 有亞東紀念醫院100 年10月28日函文、臺灣臺北女子看守所 100 年10月28日函暨就診斷證明書、臺灣臺北女子看守所10 0 年11月14日函暨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從而,被告現罹疾 病,並非「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症,且臺灣臺北女子看 守所亦將視被告病況戒護送醫,並遵循醫囑送醫治療,故認 並無立即將被告送往所外醫療院所治療之必要。此外,復查 無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至109 條羈押原因消滅之情形,亦無



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 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 官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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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