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105號
PCDM,100,聲,3105,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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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博文
      陳雍文
      朱宇明
      謝夢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年
度執聲沒字第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博文陳雍文違犯商標法案件,前經 鈞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各判處拘役四十日 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物計一○二件均為仿冒商標商品(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計六十一件 、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計四十一件,詳如前揭判決附 表三、四、五、六),為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應沒收之物 。又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依司法院九十八年智慧財產 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五號研討結果,係 「專科沒收」之規定,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第三項(聲請書誤引)、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聲 請書漏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商標法第八 十三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犯前二條之 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 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係「專科沒收」之規定,被告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商品確係仿冒商標 商品,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 九十八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 五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洪博文陳雍文謝夢琪因違犯商標法案件 ,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各判處拘役 四十日、四十日、無罪,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 並已執行完畢在案;又被告朱宇明因違犯商標法案件,另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以九 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本院 判決、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另有該署一百年 度執字第五四二八號執行卷可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因有品質、製工粗糙,產品材質配件與原廠不同,產品來 源不明,非來自原廠,商標位置、顏色不正確等原因,應係 仿冒之事實,業據具有鑑定資格之鑑定人趙俊堯(GUCCI 品 牌部分)、鑑定人兼證人賴麗玉及賴志銘(PRADA 、 CHLOE 、CHANEL品牌部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九十八 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卷二第四十九頁至第五十八頁、第六 十七頁至第七十四頁、第九十三頁至第一○二頁、第一四九 頁至第一五十五頁),復有本院勘驗照片、GUCCI 鑑定證明 書(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九五號偵卷第二二八至二三 四頁)、CHLOE 公司鑑定報告(見前揭偵卷第二八九頁、第 二九○頁)、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薈台字第○八二二六號函文及鑑定證明書(見前揭偵卷 第一八七頁、第三○○頁至第三○一頁)各一份附卷可參。 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而為「專科 沒收之物」,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 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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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牌 │貨號 │顏色及材質 │數量│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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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UCCI │159406│駝色布包 │4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三;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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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UCCI │150335│黑色布包 │2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三;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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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UCCI │145750│駝色布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三;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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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UCCI │130939│駝色布包 │8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三;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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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UCCI │124542│駝色滾白邊布包│2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三; │ │
│ │ │ │、駝色滾粉紅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
│ │ │ │邊布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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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RADA │3373 │金色皮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三;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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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RADA │3183 │棕色皮包 │4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三;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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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RADA │3601 │棕色皮包 │8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三;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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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GUCCI │154395│駝色滾金邊布包│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四;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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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GUCCI │162882│黑色布包 │12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四;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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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GUCCI │146310│駝色大布包 │2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四;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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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GUCCI │131230│駝色布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四;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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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GUCCI │163635│金屬鑰匙圈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四;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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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GUCCI │29959N│皮革及金屬吊飾│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四;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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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RADA │M522A │粉紅色皮匣 │2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四;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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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HLOE │CL50 │駝色皮包*3、紅│4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四; │
│ │ │ │棕色皮包*1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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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CHLOE │CL58 │紫色皮包 │4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四;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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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CHANEL│內含 │黑底白雙C皮包 │3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四; │
│ │ │保證 │*1、米色黑雙C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保字第八二九五號│
│ │ │卡 │皮包*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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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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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GUCCI │189931│駝色布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五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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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GUCCI │190257│白綠色皮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五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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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GUCCI │144388│駝色布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五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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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GUCCI │197020│白色皮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五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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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GUCCI │139261│駝色布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五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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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GUCCI │197015│粉紅色皮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五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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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GUCCI │181642│全深咖啡色皮匣│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五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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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GUCCI │181642│全深咖啡色下方│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五 │
│ │ │ │雙G圖樣之皮匣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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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GUCCI │144188│黑色布包 │2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六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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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GUCCI │130995│黑色布包*2、駝│9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六 │
│ │ │ │色布包*7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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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GUCCI │153009│黑色布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六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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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GUCCI │130736│駝色布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六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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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PRADA │ │黑色防水布布包│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六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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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CHLOE │CL17 │黑色皮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六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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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CHLOE │CL18 │灰色皮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六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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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CHLOE │7AS799│白色漆皮皮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六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 │ │8E79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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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CHLOE │7ES57-│黑包皮包 │1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六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 │ │7E43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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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CHANEL│ │黑底白色提帶布│15 │即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七號判決附表六 │
│ │ │ │包(小)*6、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保字第二○七○號│
│ │ │ │底白色提帶布包│ │ │
│ │ │ │(小)*4、紅底│ │ │
│ │ │ │白色提帶布包(│ │ │
│ │ │ │大)*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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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 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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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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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