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6521號
PCDM,100,簡,6521,2011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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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6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日鑫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0日所為100 年度簡
字第6521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99年度偵字第30947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度偵字第17937 號」。 理 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 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99年度偵字第30947 號」之記載,係「100 年度偵字第17937 號」之誤寫,應予 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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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