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474號
PCDM,100,易,474,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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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柏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
063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偉柏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偉柏原任職於環球徵信社,受喜枚麗之夫調查喜枚麗有無 婚外情之情形,利用喜枚麗恐遭其夫誤會之心理,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7 月3 日凌晨4 時許,在桃園 縣桃園市○○路1260號旁,向喜枚麗恫稱:伊持有喜枚麗與 友人潘振輝一同出遊之照片,如不給付新臺幣(下同)25,0 00元,就將所拍攝之照片交予喜枚麗之夫等語,喜枚麗因擔 心如確有該照片,曝光後將影響其家庭和諧,因而心生畏懼 ,經雙方討價還價後,林偉柏應允喜枚麗交付20,000元取回 上開照片,喜枚麗遂於99年7 月6 日下午1 時許,前往臺北 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街之某早餐店,交 付20,000元予林偉柏林偉柏則將SONY廠牌相機記憶卡1 枚 交付予喜枚麗。詎林偉柏於取得上開款項後,竟食髓知味, 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上開早餐店內,向喜枚麗 恫稱:此案徵信社還有另外2 個人在跟監,須再給付20,000 元以疏通該2 人,才能不再被跟監等語,致使喜枚麗心生畏 懼,而相約於99年7 月16日晚上7 時30分許,在位於臺北縣 三重市○○路○ 段390 巷口之麥當勞速食店,交付20,000元 予林偉柏。後喜枚麗因覺不妥而報警,員警遂於99年7 月16 日晚上8 時30分許,林偉柏前往上開麥當勞速食店欲向喜枚 麗取款時當場查獲林偉柏林偉柏因而未取得款項。二、案經喜枚麗訴由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林偉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 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



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 1 之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 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喜枚麗、證人潘振輝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SONY廠牌相機記憶卡1 枚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法 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又被告已著手 於恐嚇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然未及取得款項即為警查獲,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 告先後2 次恐嚇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營生,竟利用所拍 攝被害人之上開照片一再要脅被害人,其心態及所為至為可 議,且迄今仍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素行、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造成損害之程度及其犯後 於本院審理時尚知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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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