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0年度,67號
PCDM,100,侵訴,67,201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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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侵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立志
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99年度偵字第235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立志犯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又犯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事 實
一、田立志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犯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罪 ,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五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內。田立志仍不知悔改, 以「小武」為暱稱,透過「豆豆網路聊天室」認識代號00 0000000號之女子(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生,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A女於案發時為未滿十四歲之女子 ,起訴書誤載A女為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應予更正)及代號 000000000號之女子(八十一年十一月生,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案發時為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下稱 B女);詎田立志於九十八年七月、八月暑假期間某日,明 知A女、B女分別為未滿十四歲之人、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 歲之人,竟分別基於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及與十六歲 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之犯意,經由網路聊天室、撥 打電話告知、聯絡B女,表明欲與B女、A女為性交易之意 ,B女同意後,雙方相約在臺北車站見面,B女並將上情轉 告A女,其二人與友人即代號000000000B號女子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C女)一同前往臺北車站等候; 俟田立志駕駛不詳車牌號碼之自用小客車至臺北車站,搭載 A女、B女、C女三人一同至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 市新莊區,以下仍沿用改制前名稱)後港一路一八七號「香 奈爾溫泉旅館」,田立志與A女、B女、C女於同日下午約 一時、二時許,在該旅館某號房間內,田立志徵得A女、B 女之同意,先後以其性器官插入B女、A女之陰道,分別與 B女、A女為性交之行為,C女則於上述過程中在旅館房間 內閱讀書籍、觀看電視時目睹上情;田立志並於性交行為結 束,將性交易代價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交與A女、B女, 即自上開旅館離去,而A女、B女分取上開性交易款項並與 C女繼續留在上開旅館休息住宿,田立志復於翌日上午至上 開旅館繳費結帳,並駕車搭載A女、B女及C女前往臺北車



站。
二、案經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 證據,而偵查中向檢察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 外,得為證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亦規定明確 。查本件證人A女、B女分別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同 年八月十日警詢時陳述及證人C女於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警詢 時陳述(按:A女、B女分別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同年七 月三十一日在安置機構,指認犯罪嫌疑人時所為陳述是否具 有證據能力部分,詳後述㈡之說明),均為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復查無依法得為證據之情事,是證人 A女、B女、C女上開警詢時陳述,並無證據能力。又證人 A女、B女、C女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固係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並未爭執 或否認此部分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且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 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所為之證述,本院審理中亦傳訊證人 A女、B女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復無證據證明證人A女、B 女、C女於偵查中陳述部分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據上揭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上開證人於檢察 官偵查訊問時之陳述,符合傳聞證據之例外情形,自有證據 能力。
㈡、指認乃對於人別之辨認,證據性質上固屬供述證據,然對於 一般人實施指認,其證據方法僅令只認人就只認對象之全體 形貌、膚色、體型及其他身體狀況做蹤和觀察而為辨認,非 如畫家或有類似辨認特徵專長之人,能瞬間抓住人之型貌特 徵而就各特徵之係節娓娓道來,已接受審判尚證據檢驗之情 形不同,尤以一般人對於人別之認知,本質上欠缺相關幫助 記憶之資訊,案發時記憶較深刻,調查此項證據,宜掌握時 效,故不能適用審判外陳述之排除法則(最高法院九十八年 度台上字第五五三二號判決同此意旨)。又現行刑事訴訟法 並無關於指認犯罪嫌疑人、被告程序之規定,如何經由被害 人、檢舉人或目擊證人以正確指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應 依個案之具體情形為適當之處理。依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 於九十年五月、八月分別頒布之「法務部對於指認犯罪嫌疑 人程序要點」、「人犯指認作業要點」及「警察機關實施指



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之規定,於偵查過程中指認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係採取「選擇式」列隊指認,而非一對一「是 非式的單一指認」;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 的差異;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並避免 提供老舊照片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疑人的特徵 、不得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等程序,固可提高指認的正 確度,以預防指認錯誤之發生。然指認之程序,除須注重人 權之保障外,亦需兼顧真實之發現,確保社會正義之實現。 法院就偵查過程中所實行之第一次指認,應綜合指認人於案 發時所處之環境,是否足資認定其確能對犯罪嫌疑人觀察明 白、認知犯罪行為人行為之內容,事後依憑個人之知覺及記 憶所為之指認是否客觀可信等事項,為事後之審查。倘指認 過程中所可能形成之記憶污染、判斷誤導,均已排除(如犯 罪嫌疑人與指認人熟識,或曾與指認人長期、多次或近距離 接觸而無誤認之虞),且其指認亦未違背通常一般人日常生 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復非單以指認人之指認為論罪之 唯一依據,自不得僅因指認人之指認程序與上開要點(領) 規範未盡相符,遽認其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一OO年度台 上字第一八五五號判決採此意旨)。本件證人A女、B女分 別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安置機構,對 犯罪嫌疑人為指認時之陳述,依照上開說明,不能適用審判 外陳述之排除法則。復依卷內資料所示,本件員警係於九十 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對證人A女、B女製作警詢調查筆錄後, 證人B女於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宜蘭縣安置機構接受員 警詢問時,其於「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附件之被指認人 照片一覽表中,指認編號六之男子即是與其性交易綽號「小 武」之男子,而證人A女於同年八月二日在安置機構接受員 警詢問時,亦於「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附件之被指認人 照片一覽表中,指認編號四之男子即是與其性交易綽號「小 武」之男子;且上開B女指認編號六之男子及A女指認編號 四之男子均為被告本人等節,有上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及附件被指認人照片一覽表附於偵查卷證物袋可稽;又 依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伊指認時警察有說照片中的人 有可能是「小武」,但也有說也有可能不是「小武」,當時 是伊自己判斷出誰是「小武」等語,證人B女於本院審理中 亦證述伊在指認時,警察有說「小武」有可能是照片當中的 其中一人,也有可能不在其中等語,與A女、B女第二次警 詢筆錄記載:「(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共有六 名指認人,犯罪嫌疑人(小武)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中 ,妳是否了解?)答:是」等語相符,足徵證人A女、B女



上述指認程序尚無他人不當暗示、誘導情形;而證人A女於 本院審理中當庭指認被告時,雖一開始證稱「他是小武嗎, 好像有看過被告,又好像沒有看過」等語,但A女於本院審 理作證時,距離案發之九十八年七月、八月間,前後時間相 距已逾二年之久,衡情A女於審理作證時一開始無法立刻指 認是否曾經見過被告之情形,自屬可能,況A女透過單向玻 璃指認牆觀看在法庭內之被告形貌後,最終仍明確指稱被告 就是與伊及B女發生性交易之「小武」,伊可以確定他(指 被告)就是小武等語,而證人B女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伊有 看過在庭的被告,伊有與被告發生過性關係一次,被告是「 小武」等語詳確。是以,觀之證人A女、B女上開警詢時指 認之程序,佐以其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警詢指認犯罪嫌疑人 照片之情節,已足資認定證人A女、B女確能對犯罪嫌疑人 「小武」觀察明白,認知該犯罪嫌疑人行為之內容,則其等 事後依憑個人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指認自屬客觀可信,足徵 證人A女、B女分別於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同年七月三十一 日在安置機構接受員警詢問時,對犯罪嫌疑人為指認時之陳 述,暨員警依據證人A女、B女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捺印 而製作之「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均具有證據能力,可 採為被告論罪之依據。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指稱證人A女、 B女上開指認時所為陳述及指認被告之記錄表,並無證據能 力云云,與證據法則不符,並非足採。
㈢、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一至之四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據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甚明。查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 於後述所列各項書證之證據方法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中陳稱「沒有意見」、「證據能力不爭執」等語,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並無不適當之情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均得作為證據。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在豆豆聊天室上網與網友聊天,並有使用 門號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被訴與A女、B女為性交易之犯行,辯稱:伊從九十六年 開始到一OO年三月,都在新莊區○○○路的可口自助餐上 班,從未請過假,除了九十六年間請過喪假外,伊從未請過 假,平常只有星期日下午三點過後,才有休息;伊自己並沒



有汽車,也沒有向親友借過車,亦未投宿過香奈爾汽車旅館 ;且伊身高只有一六五公分,體重六十公斤,並非如A女、 B女、C女所稱的一七O公分以上,高高瘦瘦的男生;本件 指證的A女、B女、C女,伊都不認識,不知道為何他們會 有伊的電話號碼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於上揭事實欄所載時、地,分別與A女、B女為性交易 行為之事實,業據證人A女、B女於偵查、本院審理中證述 在卷,分述如下:
⑴A女於偵查中證稱:「(是否認識「小武」?)認識。‧‧ ‧我是因為真實生活上的朋友,也就是00000000﹝ 指B女,下稱B女﹞在網路上跟「小武」聊天,B女介紹我 認識「小武」的。‧‧‧(如何有「小武」的聯絡方式?) 是B女給我的。(何時跟「小武」認識?)是在我國一升國 二的暑假認識的。(有無跟「小武」從事過性交易?)有。 (何時跟「小武」從事性交易?)暑假時。(是否了解性交 易意思?)知道,就是做那一個完,然後拿錢。(認識「小 武」後,如何跟「小武」約要從事性交易?)就他找我們出 來玩,他會在網路上聯絡我,就是說要不要出來玩。(所謂 要不要出來玩是何意?)就是逛街、看電影‧‧‧我是跟B 女一起赴約的。第一次是在基隆麥當勞,第二次在台北火車 站。第二次「小武」開車,但我不知道他把車開到那裡,他 就把車開到一家旅館,我問他要幹嘛,他就說,「要做那個 」。B女就說好,我沒有答話,我是被硬接上去的。(你有 無拒絕?)「小武」拉著我上去,我就掙扎說不要。(當你 拒絕時,B女在一旁是何表示?)她沒有什麼表示,他就是 躲在廁所。(雖然你拒絕「小武」,你們二個還是發生性行 為?)是的。(事後有無拿「小武」的錢?)「小武」拿兩 千給B女,B女分我一千元。(第二次情況如何?)「小武 」在網路上密B女,「小武」說叫我們二個再去,B女同意 ,但我說不要,可是我還是跟他們一起去。我們是在即時通 上約的,我們約在台北火車站。這二件事情都是在暑假發生 的,我們約在台北火車站,當時「小武」在車上等我們,我 們就上車。‧‧‧(車上除了你、「小武」、B女外,還有 無其他人?)有,還有另一名女性友人00000000- B﹝指C女,下稱C女﹞。我跟B女、C女三個人一起在網 咖玩電腦,C女看到我們的對話,就說他也要去。(你們四 人到汽車旅館後發生何事?)我們就上樓,然後坐那件事。 (「小武」有何特徵?)沒有。他瘦瘦高高的,有戴眼鏡, 皮膚一般。(跟「小武」發生性行為後,有無跟「小武」以



電話聯絡?)是B女跟他聯絡,因為我沒有手機。(你稱有 留「小武」的電話,是留在那裹?)我留在一張單子上面。 (C女有無跟「小武」從事性交易?)沒有。(你跟B女是 一起跟「小武」發生性關係?還是分開來?)我們是分開來 ,不是一起的。是B女先跟「小武」發生性交易,再換我。 (你跟B女跟「小武」,從事性交易時,C女在做何事?) 她就在看電視。(C女有無看到整個性交過程?)沒有。( C女有無看書?)他是在最後有看書。(「小武」跟你們發 生性行為後,有無給你們錢?)應該有吧。但給多少錢我忘 記了。(跟「小武」結束性關係後,在旅館內還作何事?) 就我們三個人一起睡覺,「小武」則是先行離開,隔天我們 睡醒後,「小武」再來載我們三個人回去。「小武」大概是 隔天早上載我們離開旅館的,詳細時間我忘記了,「小武」 就是帶我們回台北火車站。(整個性交易的過程如何?小武 有無射精?)「小武」有射精,我知道射精的意思。(「小 武」有無將生殖器放到你的陰道內?)有,而且「小武」還 有四處摸我。他摸我全身,整個性交過程好久,但有多久, 我忘了。(是否記得汽車旅館的房間?)記的,那個房間沒 有什麼隔間,裏頭只有一個廁所,除了廁所,沒有什麼隔間 。(發生這件事後,「小武」是否還有跟你聯絡?)有,他 還一直跟我聊絡,我上即時通,他就一直敲我,而且在上星 期四他還有敲我,但我沒有理他。我是在網咖上網的,我沒 有自己的電腦。‧‧‧(「小武」性交時,他有無帶保險套 ?)沒有。」等語。
⑵A女於審理中證稱:「‧‧‧(你於偵查中說過有與一名綽 號「小武」之人性交易,是否實在?)是。(你與「小武」 如何認識?)朋友B女介紹。(你有無與小武在網路上聊過 天?)有。(是網路聊天室或是即時通?)聊天室。(所以 你沒有在即時通與他聊過天?)沒有。(「小武」這個暱稱 是小武告訴你的,或是B女告訴你的?)B女跟我講的。( 「小武」本身有沒有告訴過你,他叫做小武?)沒有。(九 十八年暑假是誰提議與小武性交易?)B女。(你們當時有 無先談好性交易的價錢?)我不知道,後來我的學姐B女有 拿到錢,我不知道她拿到多少錢,我只分得幾塊錢而已。( 性交易那天,你們一開始是如何與小武聯絡?)以B女的手 機聯絡,是小武打給B女聯絡的。‧‧‧(是當天聯絡、當 天就見面?)是。(你們當天有無約另外一位C女一起去? )是。(為何要約C女一起去?)B女要她陪我們去。(你 們三人和小武當天約在何處見面?)台北車站。‧‧‧(你 們到現場後,有無再以手機聯絡?)有。(也是B女打給小



武?)是。(小武當天如何到台北車站?)開車。(車輛款 式、顏色,你是否記得?)我不記得顏色、款式、廠牌,但 我記得是轎車。‧‧‧(小武當天是否有戴眼鏡?)我不知 道,我不記得。(小武的身材如何,身高、體型?)我知道 他瘦瘦的而已。(你於偵查中所說「小武看起來瘦瘦高高的 ,有戴眼鏡」,是否實在,有無印象?)我有印象,所言實 在。(小武載你們去何處性交易?)旅館,我不知道是哪一 間,我忘記是在什麼地區,從台北車站開車約一、二個小時 車程‧‧‧(你們入旅館後,是直接開始進行性交易,或是 有先做其他事情?)當天是直接為性交易行為‧‧‧(你與 B女是誰先與小武性交易?)B女。(小武與B女性交的過 程,你有無看到?)沒有。(當時你在何處?)我在廁所, 我之所以知道他們有在性交,是因為B女坐在小武旁邊,而 C女告訴我說他們做了性交行為‧‧‧(小武與B女性交完 後,是否馬上與你發生性行為?)對。(當時小武有無先穿 上衣服?)沒有,小武與B女性交行為結束後,即馬上與我 發生性器官的接合,他的生殖器有插入我的陰道‧‧‧(你 與小武性交的過程,B女、C女是否在場?)B女在場,她 有看到我們的性交過程,她們是從廁所看出來的,我們事後 沒有討論‧‧‧(完事之後小武有無在旅館吃飯?)沒有, 他就離開了,他隔天早上有回來,載我們去車站‧‧‧(你 們於警局時,警察是否有讓你們以照片指認誰是小武?)有 。(你在指認時,警察有無在旁說誰可能是小武?)有,他 是說有可能是小武,但也有說也有可能不是小武。(在警局 之指認,你是自己判斷出誰是小武,抑或是警察有給你意見 ?)我自己判斷的‧‧‧(你剛才說你沒有和小武在即時通 聊天過,與你於偵查時之所言有所不同?)我說的是性交易 當天,性交易結束後他一直敲我,我沒有回應,我沒有和他 在即時通再對話聊天。(你有小武的即時通帳號?)有。( 他的帳號為何?)我很久以前就把它刪了,所以我不記得。 (〔請被告田立志起立於辯護人席前〕是否認識此人,有無 見過面?)好像有。‧‧‧(從他的對話內容、神情、態度 、相貌觀之,你有無看過他?)他是小武嗎?我不太確定, 好像有看過又好像沒看過‧‧‧(你與小武進行性交易之當 天,是你或B女與小武相約?)是B女以手機和小武約的。 (一開始與小武發生性交易之當天或前幾天,有無先以電腦 在網路上聯絡?)有,在聊天室而已。(當時有無聊到要性 交易之情節?)沒有。(你在警局時說「跟小武性交易是當 天約定的,是在我的電腦裡約定的」,警察問「小武和你在 電腦約定性交易的內容是什麼」,你答「他說要做那個,我



說『喔』」,警察問「你可否清楚指出『那個』的意思?」 ,你答「有金錢的性交」,你當時是否有這樣回答?)有。 (與你今天所述不太一樣,何者正確?)在警察局之陳述正 確。(你在網路和小武聊天時,是否有提及要做「那個」? )是。(和小武性交易當天,是誰打電話給小武?)B女。 (B女有小武的電話號碼?)是。‧‧‧(B女的手機電話 簿當中有無小武的電話號碼?)有。(你有看過?)對。( 你於警局時的陳述,問「你和B女與小武性交易後,小武有 給你們多少錢?」,你答「二千元,我和B女各一千元」, 當時之陳述是否實在?)小武走之後,本來給二千元,他走 之後,B女將錢拿走,只分給我五十元或一百元。(小武有 拿二千元給B女?)是。(警察有無通知你去指認小武的照 片?)是。(警察在指認當時是否有說嫌疑人小武不一定在 六個受指認人當中?)有。(後來你在警局時,如何指認編 號四之人為小武?)憑感覺。(你當時有指認小武即編號四 之人?)是。(你們當時是在哪一個聊天室和小武聊天?) 豆豆聊天室。(小武是他的暱稱?)是。(你的暱稱為何? )我忘記了。(你在警局說是「安安」?)是。(當天警察 是否有帶你們去當時和小武性交易的地點查看?)好像有。 (依警詢筆錄,警察在九十九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由你帶 同警察前往新莊後港一路一八七號香奈爾汽車旅館,警察問 「是否是你和小武性交易的地點」,你回答「是」,你當時 是否有此回答?)有。(當時警察是否有帶你去汽車旅館確 認?)有。(警察帶你們去的汽車旅館,是否即是你們當天 小武帶你們去的性交易地點?)是。(你與小武發生性交易 的次數是一次或二次?)一次。(是同時有B女、C女在場 的那次?)是。(你在偵訊時曾稱「有一次是在基隆麥當勞 」,你的意思是指你與B女一起去性交易的地點,有一次是 在基隆麥當勞?)是。(你和小武曾否在基隆麥當勞性交易 ?)沒有。(小武和你們發生性交行為時,有無射精?)有 。‧‧‧(可是你於警局時稱小武當時沒有射精,為何與今 天不同?)到最後性行為快要結束前有射精。(你是否可以 確定?)可以。(你透過玻璃觀看在庭之被告田立志,是否 即當時和你與B女發生性交易之小武?)是。(你是否可以 確定?)可以。(剛才檢察官讓你指認時,你一度有說不確 定,現在可以確定他就是小武?)是。‧‧‧(你從何得知 此人即是小武?)講話的樣子。(身材是否和小武相符?) 身材跟小武差不多。‧‧‧(今日在庭之被告沒有戴眼鏡, 能否確認當時之小武有無配戴眼鏡?)我沒有印象當時的小 武有無配戴眼鏡」等語。




⑶B女於偵查中證稱:「(是否認識綽號「小武」之田立志? )認識。是A女先認識的。是A女介紹我認識「小武」的。 我們平時會用網路或手機聯絡。我現在跟「小武」都沒有聯 絡了。(如何有「小武」的聯絡方式?)是A女先認識「小 武」,因為A女沒有手機,所以A女把我的手機號碼交給「 小武」‧‧‧(何時跟「小武」認識?)是在九十八年時認 識的,詳細時間我忘記了。(有無跟「小武」從事過性交易 ?)﹝B女搖頭﹞。我有跟他發生關係。(為何剛剛搖頭, 搖頭是何意?)不知道。(你稱跟「小武」發生關係,是指 性關係?)是。(是否知道性關係是什麼意思?)不知道。 (「小武」是否曾將他尿尿的地方插你尿尿的地方?)嗯, 有。(「小武」有無給你錢?)沒有,那時是用借的,我跟 「小武」借錢。我跟他借二千元。(何時跟「小武」借錢? )隔天吧。‧‧‧。(是否曾跟「小武」約在台北火車站見 面?)有。是A女在網路上約「小武」,當時我跟C女、A 女一起在網咖,C女說要跟我們一起去台北車站,「小武」 還沒到場時,「小武」有先打打電話問我們三個有誰可以做 ,我說有二個可以,另一個不行。我們約在台北火車站,當 時「小武」在車上等我們,我們就上車。(是否記得「小武 」車子的顏色?)是一台黑色的車。(你們上「小武」的車 子後,坐了多久的車?)我不知道。(車上就是你、「小武 」、A女、C女?)是的。(你們四人到汽車旅館後發生何 事?)一開始「小武」先用我的,「小武」先跟我性交後再 跟A女性交。C女這時在一旁看他自己的書。當「小武」跟 A女在性交時,我跟C女二個人在廁所內抽煙、看電視,因 為旅館內的廁所有電視。(「小武」有何特徵?)沒有。他 高高瘦瘦的、大約有一七0公分以上,有戴眼鏡、膚色一般 ,不算黑。(跟「小武」發生性行為後,有無跟「小武」以 電話聯絡?)沒有。(你將「小武」的電話留在那裹?)留 在手機內。(C女有無跟「小武」從事性交易?)沒有。( 你跟A女是一起跟「小武」發生性關係?還是分開來?)我 們是分開來,不是一起的。是我先跟「小武」發生性交易, 再換A女。(你跟「小武」從事性交易時,A女、C女在作 何事?)他們二個應該是在看電視或看書。‧‧‧。(C女 有無看書?)她是在看書。(「小武」跟你們發生性行為後 ,有無給你們錢?)有吧。(你剛不是說是跟「小武」借錢 的?不是「小武」給你錢的?)「小武」沒有給我錢。我說 跟人家借錢,是說到另一件事了。(跟「小武」結束性關係 後,在旅館內還做何事?)吃飯,當時已經很晚了,天都黑 了,詳細時間我不知道,就我們三個女生一起睡覺,在那邊



住一天,「小武」則是先行離開,隔天我們睡醒後,「小武 」再來戴我們三個人回去。「小武」在早上九點來戴我們離 開旅館,「小武」後來就帶我們回台北火車站。(整個性交 的過程「小武」有無射精?)沒有吧,「小武」沒有射精, 我知道射精的意思。射精就是把你射進去吧。他跟我性交時 ,沒有跑出白白的東西。(「小武」有無將生殖器放到你的 陰道內?)有,但「小武」沒有摸我。(是否記得汽車旅館 房間的擺設?)記的,那個房間沒有什麼隔間,裏頭只有一 個廁所,除了廁所,沒有什麼隔間。(發生這件事後,「小 武」是否還有跟你聯絡?)沒有。‧‧‧(跟「小武」性交 時,他有無帶保險套?)沒有。我知道保險套是什麼。(你 確定是當日「小武」是先跟A女發生性行為?)是的。」等 語。
⑷B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於九十八年暑假是否有與人 性交易?)有。(至今為止你曾和幾人發生過性交易,次數 幾次?)三、四人。(他們的名字、綽號你是否記得?)我 記得湯子包、小武、其他我不記得。(你與小武如何認識? )是因為A女的關係,是A女上聊天室和他聊天認識的。( 你自己有無在聊天室和小武聊過天?)沒有,我有在聊天室 和別人聊天過,但沒有和小武聊過,小武有打電話給我過, 我不記得他的電話號碼,但我的手機裡有他的電話號碼。( 你如何知道他叫做小武?)是A女和我講的,我和小武有講 過電話,我都叫他小武。(你如何拿到小武的電話號碼?) 因為我有給A女我的電話號碼,A女把我的電話號碼給小武 ,小武打電話給我,我才知道小武的電話。‧‧‧(你們當 時如何和小武約見面,是在聊天室,抑或是以電話相約?) 是小武打電話約我的。(是當天約的,或是之前就已打電話 約?)當天。(你們是約在何處見面?)台北車站。(在台 北車站的哪一個門?)好像是北二門。(你們約的那天,除 你、B女外,有無另約其他人?)有,C女。(你約C女要 做什麼?)我問她要不要跟我們一起出去玩,她說好。(你 們三人到台北車站後,有無與小武通電話?)有,我說我們 到了,我以我的電話跟他聯絡。(你當時和小武聯絡的電話 號碼是幾號?)Z000000000。(〔請求提示卷內 通聯記錄〕當時你在台北車站和小武聯絡時,是哪一通電話 、時間為何?」時間我不太記得,是當天下午,我不記得是 幾點,我不記得小武的電話號碼,當時我的手機裡有小武的 電話號碼,但我後來有換電話了。(到台北車站時是幾點? )我不知道,快要接近晚上。(請求提示‧‧警詢筆錄予證 人閱覽‧‧當時你供稱與小武性交易的時間是下午一、二點



,與剛才所述不符?)我們當時是在旅館性交易,我忘記幾 點了,我於警詢時稱下午一、二點,當時所述實在,我們當 天抵達台北車站等小武時是下午,接近晚上。(小武當天如 何抵達台北車站?)他開車,車子的顏色、款式、廠牌我不 記得,後來他把我們載去汽車旅館,但是是何處的汽車旅館 我不記得,我不知道開了多久才到,路程長短還好。(你們 當天到旅館後,是住宿或休息?)住宿,有過夜。‧‧‧( 小武當天有無配戴眼鏡?)沒有。(請求提示‧‧‧你曾說 「小武高高瘦瘦,身高一七O以上,有戴眼鏡」,與剛才所 述小武未戴眼鏡不符,有無意見?)我不記得他當時有無戴 眼鏡。(小武當時的身材、體型如何?)瘦瘦高高的,沒有 特殊之處,身高沒有很高。(你們到旅館後是直接開始性交 易,或是有先做其他事情?)先聊天,接著先與我發生性行 為,緊接著沒有休息,馬上與A女發生性行為,沒有與C女 發生性行為。(你與小武發生性行為時,A女、C女在做什 麼?)看書、聊天,他們有看到我與小武發生性行為。(小 武與你發生性行為完成後,有無穿回衣服?)沒有穿回去, 接著他就找A女和他發生性行為。‧‧‧(小武和你們性交 完之後,在旅館內有無做其他事情?)有點東西來吃,吃完 後他就回去了,我們三人就在那邊過夜,隔天早上他有來找 我們,載我們回台北車站。‧‧‧(你於警察局時,警察有 拿照片數張給你指認誰是小武?)是。(你在指認時,警察 有無說小武有可能是當中的其中一人,也有可能不在其中? )有。(〔請被告田立志起立,站立於指認室前〕你曾否見 過此人?)有。(你有無與他發生過性行為、性關係或性交 易?)有發生關係。(發生過幾次?)一次。(他是不是小 武?)是。(你與他有無過節?)沒有。(〔提示偵卷附電 話表〕這是否是警察從你電話內發現之電話號碼資料?)是 。(這些電話號碼都有綽號,哪些是你有性交易過的?)小 武,其他的我不記得。(你是否確定你有在98年暑假和小武 以電話聯絡過?)是。(那段時間當中,你和小武有去汽車 旅館發生性行為?)是。(發生性行為或性交易時,他的性 器官有插入你的陰道?)有。(當時他有無射精?)沒有。 (小武與A女有無發生性行為?)有。(你有無看到?)有 。‧‧‧(你如何得知他們有發生性行為?)因為他們在地 上,我和C女在廁所。(他們在地上發生性行為?)是。( 在庭之被告田立志,是否即當天與你發生性行為之小武?) 是。(你很確定?)是。(你於警詢時曾稱小武當時開的車 子是黑色的,當時所言是否實在?)是。(當時他開的車子 顏色是黑色的?)是。(當天和小武發生性行為後,他是否



有給你或A女錢?)有給A女。(給多少錢,是否是二千元 ?)是。(你分A女多少錢?)我沒有拿。‧‧‧(你於偵 訊時曾稱你有跟小武借二千元,又稱「小武沒有給我錢,我 說跟人家借錢是說到另外一件事」,當天小武有無親手拿二 千元給你?)有,我是跟他借二千元。(你有還嗎?)沒有 。(你是否有從小武處拿到二千元?)是。(當天你們去旅 館住宿,是誰付錢?)小武。(A女、B女、C女三人當天 有無付錢?)沒有。(當天與你、A女發生性行為之綽號小 武之人,是否即在庭之被告田立志?)對」等語。 ⒉綜觀證人A女、B女上開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情節,其等 均證述綽號「小武」之男子於九十八年暑假期間某日,駕駛 自用小客車前往臺北車站搭載伊二人與C女一同前往臺北地 區某旅館,「小武」在該旅館房間內,先後與B女、A女為 性交行為,並交付二千元予A女、B女,嗣「小武」自該旅 館離去,A女、B女及C女三人則留在該旅館休息住宿,「 小武」則於翌日上午駕車至上開旅館繳費結帳,並搭載A女 、B女、C女前往臺北車站。而本件案發當時與A女、B女 一同前往上開旅館房間之證人C女,於偵查中亦證稱:「( 是否認識A女、B女?)認識。B女我的學姐,A女是我的 學妹。(去年暑假間是否有跟A女、B女及一名男子至新莊 的汽車旅館?)我只記得一點點。(當天你們如何相約?) 是B女上交友網站,他跟對方要了電話,當天我跟A女、B 女共三人就直接來台北,B女就說要打電把對方約出來,我 忘記我們跟對方約在那裹見面。(是否記得男子的綽號?) 我忘記了。(是否記得後來去那裹?)我不記得了,我只記 得是去汽車旅館。(你們一行人到汽車旅館發生何事?)我 當天在旁邊看書。我只記得他們有在做性行為,而且叫的很 大聲。(是否知道什麼是性行為?)知道,性行為就是做愛 做的事。(是他們三個人一起從事性行為?還是一對一的分 開做?)是分開做的,是B女先跟男子做,再來則是A女; 我當時人在房間內看書。(A女、B女跟男子做完性行為後 ,男子有無給她們錢?)我不知道,但我記得當天所有的費 用都是該名男子付的。(於汽車旅館待了多久?)我記得是 待到隔天早上。該名男子中途有離開,到隔天早上才回來幫 我們結帳,再載我們到裡面有書的網咖。(男子使用的交通 工具為何?)我記得是銀色的汽車。‧‧‧(為何會跟A女 、B女二人一同去旅館?)我是因為一時好奇。我因為很怕 那種事情,所以才沒有跟A女、B女二人一樣,跟男子發生 性行為。(是否記得該名男子的長相?)我不太記得了。我 只記得當時見到他,他有戴眼鏡,是瘦瘦的。‧‧‧(有無



其他意見或陳述?)該名男子綽號好像有一個『武』字」等 語,核與證人A女、B女上開證述其二人與C女在臺北車站 搭乘小武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往旅館,由B女、A女先後與 綽號「小武」之男子在旅館房間內為性交易行為之情節大致 相符。又依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與「小武」性交易 當天,是B女打電話給「小武」,伊有看過B女的手機電話 簿中有「小武」的電話號碼等語,而證人B女於本院審理中 亦證述伊與「小武」性交易當天有以自己的電話Z0000 00000號與小武聯絡等語,且本件員警於B女使用之行 動電話中發現「小武、Z000000000」等電話號碼 ,有員警抄錄上開電話號碼之列印資料附於偵查卷證物袋可 稽;復參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門號Z0000000 00行動電話是伊所有,九十八年十二月份以後伊就沒有使 用等語,並稽諸偵查卷附Z000000000行動電話通 聯調閱查詢單,顯示該門號自九十六年二月一日申請使用等 情,堪認被告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申請使用門號Z0000 00000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間止,確有使用該門號Z0 00000000之行動電話;再參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 述伊於九十八年間曾撥打上開電話與一位女性網友聯絡等語 ,佐以偵查卷附遠傳電信公司之雙向通聯紀錄表所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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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