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95號
CHDV,99,訴,795,2011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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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5號
原   告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銳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複 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   告 謝承祐陳沈碧玉之.
      謝承佐陳沈碧玉之.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惠生
      陳美芳
被   告 沈敦伍
            15號
      沈俊歷
            10弄1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勳
            15號
被   告 沈俊吉(沈余美之承當訴訟人)
      沈榮期
      戴碧蟬
      沈佳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莉芳
被   告 沈志忠
            17號
      沈志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榮安
被   告 高曹秀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明賢
被   告 呂長俊
            26號
      賴瑩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如金
被   告 蕭麗君
            24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景義
受 告知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受 告知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受 告知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鴻哲
受 告知人 何瑞卿
      廖烱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承祐謝承佐為被告陳沈碧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然於有訴 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 73條前段、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被告陳沈碧玉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 100年4月13日死亡,然被告陳沈碧玉之繼承人陳美芳(陳沈 碧玉之長女)、陳書泊(陳沈碧玉之長子)、陳睿騰(陳沈 碧玉之次子)、陳家濠陳沈碧玉之三子)、陳俊憑(陳書 泊之長子)、陳彥綾(陳書泊之長女)、陳耀庭(陳書泊之 次子)、陳薏婷陳睿騰之長女)、陳濬鏻(陳睿騰之長男 )、陳駿璿陳睿騰之次子)業已合法拋棄繼承,業經本院 調閱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91號拋棄繼承全卷查閱屬實,故 被告陳沈碧玉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外孫謝承祐陳美芳 之長子,84年10月3日出生)、謝承佐陳美芳之次子,86 年5 月8日)繼承,亦有其等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於 上開拋棄繼承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被告 陳沈碧玉之繼承人謝承祐謝承佐等人承受訴訟,因兩造均 未聲明由謝承祐謝承佐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謝承祐謝承佐等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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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