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5號原 告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銳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複 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被 告 謝承祐陳沈碧玉之. 謝承佐陳沈碧玉之.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謝惠生 陳美芳被 告 沈敦伍 15號 沈俊歷 10弄1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勳 15號被 告 沈俊吉(沈余美之承當訴訟人) 沈榮期 戴碧蟬 沈佳佩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沈莉芳被 告 沈志忠 17號 沈志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榮安被 告 高曹秀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高明賢被 告 呂長俊 26號 賴瑩駿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如金被 告 蕭麗君 24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景義受 告知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受 告知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受 告知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訴訟代理人 張鴻哲受 告知人 何瑞卿 廖烱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謝承祐、謝承佐為被告陳沈碧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然於有訴 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 73條前段、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被告陳沈碧玉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 100年4月13日死亡,然被告陳沈碧玉之繼承人陳美芳(陳沈 碧玉之長女)、陳書泊(陳沈碧玉之長子)、陳睿騰(陳沈 碧玉之次子)、陳家濠(陳沈碧玉之三子)、陳俊憑(陳書 泊之長子)、陳彥綾(陳書泊之長女)、陳耀庭(陳書泊之 次子)、陳薏婷(陳睿騰之長女)、陳濬鏻(陳睿騰之長男 )、陳駿璿(陳睿騰之次子)業已合法拋棄繼承,業經本院 調閱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91號拋棄繼承全卷查閱屬實,故 被告陳沈碧玉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外孫謝承祐(陳美芳 之長子,84年10月3日出生)、謝承佐(陳美芳之次子,86 年5 月8日)繼承,亦有其等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於 上開拋棄繼承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被告 陳沈碧玉之繼承人謝承祐、謝承佐等人承受訴訟,因兩造均 未聲明由謝承祐、謝承佐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謝承祐 、謝承佐等人承受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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