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69號
CHDV,99,訴,669,2011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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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告 吳如寳
      吳如芳
被   告 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賴漢文
      賴玉炮
      吳秉儒
      賴素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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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