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9號原 告 吳如寳 吳如芳被 告 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林泓帆律師被 告 賴漢文 賴玉炮 吳秉儒 賴素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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