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興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楊敏月等3人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7,2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6,637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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