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112號
CHDV,100,簡上,112,201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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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洪連宗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被上訴人  江平和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 年12月7 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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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