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12號上 訴 人 洪連宗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被上訴人 江平和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 年12月7 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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