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監護宣告之人之必要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字,100年度,181號
CHDV,100,監,181,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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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蔡鴻儀
相 對 人 陳江東
關 係 人 王陳紅花
關 係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必要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於本院對陳江東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裁定前,對於陳江東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對於陳江東如附表所示編號3、4、5之金融機構存款,不得為提領金錢、匯出款項之一切處分行為。於本院對陳江東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裁定前,陳江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安置於安養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陳江東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陳江 東之表兄。相對人陳江東為中度智能障礙人士,其養母陳蔡 理於100年2月間死亡,嗣於100年5月間辦理遺產繼承時,發 現其財產遭提領一百萬、五十萬二千五百元二筆。相對人陳 江東生活雖能自理,然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然欠缺,容易受到恐嚇誘騙,現由 本件關係人王陳紅花向鈞院聲請監護宣告在案;而關係人王 陳紅花與相對人陳江東為雖為養姊弟關係,然王陳紅花對陳 江東卻未負起照顧、保護之責,聲請人請求關係人王陳紅花 將相對人陳江東之財產辦理任信託,惟遭拒絕,而關係人王 陳紅花更任由相對人陳江東獨居生活,甚至涉嫌侵吞陳江東 所有之存款,業經聲請人向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犯罪。 聲請人為保護相對人陳江東之權益,避免該將來能得照顧陳 江東生活所需之財產遭受不法之處分,爰依法聲請就陳江東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金融機構存款為必要之保護處分 等語。
二、按「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 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60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輔助宣 告聲請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1亦有明文。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陳江東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及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函查相對人陳江東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報表附卷可稽 。而相對人陳江東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確實在近日內曾有多 筆不明用途之高額現金提領,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彰化縣和 美鎮農會交易明細報表(於100年8月1日單日提領二十五 萬元一筆、六千元二筆)足憑,核與關係人王陳紅花及相 對人陳江東於100年11月9日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16號監 護宣告案件訊問時到庭陳述相符(見本院100年度監宣字 第116號監護宣告卷宗訊問筆錄,關係人王陳紅花坦承近 日曾提領一百萬元做為祭拜其養父對年及撿骨之用),並 經本院調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民參字第6號 偵察卷宗(內附相對人陳江東所有之彰化縣和美鎮農會{ 帳號:00000000號}於100年5月3日單日提領五十萬二千 五百元之交易明細),是聲請人上揭主張應堪信為真實。(二)查相對人陳江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中度智能障礙者, 疑似患有皮膚、癲癇病症,然其目前獨居於彰化縣和美鎮 居所,因慣以腳踏車代步而近日已多次發生車禍事故,近 日甚至疑遭受他人誘使而自行飲用農藥自殺,嗣經他人發 現送醫救治而住院十五日,而關係人王陳紅花拒絕彰化縣 政府社會處協助安置相對人陳江東,並當庭陳稱無法就近 照顧相對人,但有託人為相對人陳江東準備三餐,並對於 上情有關相對人陳江東之近況均不否認(見前揭監護宣告 之訊問筆錄),而此部分亦有前揭監護宣告卷宗之訪視報 告可參。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陳江東所有之存款近日內有多筆不明用途 之高額現金提領,是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確有應妥適 管理之需求,為保護陳江東之財產,以供其將來生活、照 護之所需,確有於對陳江東為監護宣告前,禁止對於附表 所示之財產為任何一切處分行為之必要。
(四)又相對人陳江東目前獨居,且依前開監護宣告卷宗之訪視 報告可知,相對人陳江東近日內已發生多次車禍,更因他 人勸說而喝農藥自殺,造成生命危險,相對人陳江東居所 之當地里長、轄區員警經前開訪親報告之社工訪談後均表 示擔心相對人陳江東之人身安全有虞慮,是可認相對人陳 江東目前受照顧保護狀況顯然不佳,本院認相對人陳江東 於監護宣告裁定前,應由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立即協助安置 於安養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以達保護相對人陳江東身體 、生命安全之目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6條第1項、第624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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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江東所有土地及金融機構存款之內容 │
├──┼──────────────────┤
│1 │彰化縣和美鎮○○段0000-0000地號 │
│ │所有權人:陳江東
│ │面積:388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
│2 │彰化縣和美鎮○○段0000-0000地號 │
│ │所有權人:陳江東
│ │面積:2,319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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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彰化縣和美鎮農會(帳號:00000000號)│
│ │戶名:陳江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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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華南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
│ │戶名:陳江東
├──┼──────────────────┤
│5 │中華郵政和美分局(帳號:0000000號) │
│ │戶名:陳江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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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