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收 養人 柯均諺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楊畯珽
法定代理人 施伯泓
法定代理人 楊瓊姿
關 係 人 施伯泓
法定代理人 蔡廷格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柯均諺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收養楊畯珽為養子。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柯均諺(男,民國81年1月 27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配偶楊 瓊姿之子即被收養人楊畯珽(男,民國98年11月30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並經楊瓊姿代為 並代受意思表示,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0日訂立 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 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無民法第 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被收養人之生父施伯泓、生父之法 定代理人蔡廷格、生母楊瓊姿亦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經 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 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結果,係認:「……案主現 年2歲,語言尚在建立中,然訪視過程中觀察案養父、案生 母及案主三人間的互動狀況相當良好。案養父與案生母可提 供案主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且觀察案主目前受到相當妥適 的照顧。案養父與案生母年僅19歲,目前皆於夜間部就讀高 中二年級,尚未有獨立扶養案主的能力,然因與案養祖父母 同住,案養祖父母目前皆有一份穩定工作及收入,其家人願 意協助負擔案養父一家人目前各項開銷……」等情,有收養 案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查;另收養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有 亦有和興診所體檢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收養人已與被收養 人之生母結婚,並同住於大家庭中,雖收養人尚在學,惟收 養人之家庭願意資助及接納被收養人之生活,故仍認本件收 養有益於家庭之圓滿,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 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