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600號
CHDV,100,司票,600,201111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羅麗萍
上列聲請人羅麗萍因與相對人程聰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羅
麗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程聰仁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