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210號
CHDV,100,司拍,210,201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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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王泓立
      王泓安
      王銘蘭
      王桂英
      王祝菁
上列聲請人王泓立等五人因與相對人蘇清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王泓立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清凉已過世,請釋明是否不列蘇清凉為相對人,而
  改列其繼承人呂頴昌、呂沛錦為相對人?
二、請查明前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
  相關文件,以供本院辦案之審核。
三、倘上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補其未拋棄繼承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正本(已提出者,毋須再提出。並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俾利本院審核之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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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