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411號
CHDV,100,司促,15411,201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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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4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月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
    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月雀於093年0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0月底積欠聲請人61,786元整未為清償(
    含預借現金49,000元、已到期之利息5,526元及違約金
    7, 26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49,000元自0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
    限新臺幣5,0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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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