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許滄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滄淋於民國93年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5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9
995元及費用6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許滄淋於民國92年4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5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898元
及費用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
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11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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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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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滄淋 431│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72606│0000000000│11月 15日 │ │ │
│ │元 │5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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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許滄淋 557│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4265 │0000000000│11月 15日 │ │ │
│ │元 │0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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