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11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竣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零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竣欽於民國95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6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
70643元及費用8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11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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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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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竣欽 540│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04385│0000000000│11月 15日 │ │ │
│ │元 │6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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