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
債 權 人 洪慶昌
債 務 人 莊景雄
債 務 人 陳賢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
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