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754號
CHDV,100,司促,14754,201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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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75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彥慧
債 務 人 賴鎮揚
債 務 人 賴慶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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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