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4264號
CHDV,100,司促,14264,201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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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2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周炯志
債 務 人 周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柒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炯志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周金德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5筆,合計借款本金
   315,99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
   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周炯志自民國100年6月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68,72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周金德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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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