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19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張秀美即徐張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零肆元及新臺幣
貳萬零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張秀美原名徐張秀美於民國(下同)93年3月4日書立
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
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3千元。以年利率11﹪固定
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
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
,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
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張秀美原名徐張秀美於民國(下同)93年3月4日書立
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
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
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
准貸款額度2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
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
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8月20日及95年1月5日後即分文未
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65,184元正(
其中44,704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20,480元正部份利率以
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419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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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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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秀美原名│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44704 │徐張秀美 │8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秀美原名│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20480 │徐張秀美 │1月05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秀美原名│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704 │徐張秀美 │9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張秀美原名│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
│ │20480 │徐張秀美 │2月06日起 │ │四十元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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