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0年度,7號
CHDV,100,再,7,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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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黃昭銘
再審被告  彰化縣同心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徐孝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納者,
即逕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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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