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部辦事處彰化分處
法定代理人 曾平輝
被 告 曾俊杰
謝連皇
張慶南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884 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就被告曾俊杰、謝連皇、張慶南部分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貳、被告曾俊杰、謝連皇、張慶南方面:
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曾俊杰、謝連皇、張慶南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 案,業經本院均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