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164號
CHDM,100,訴,1164,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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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浚勝
選任辯護人 龔正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10697 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浚勝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 及編號6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許浚勝為址設彰化縣埤頭鄉○○村○○路○段392號1樓之利 成育億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附表編號1 及編號6 所示物品,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禁止持有之物,未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竟基於持有槍砲主要組成 零件之犯意,於民國99年7 月9 日(即彰化縣警察局核准利 成育億有限公司研發T19 操作訓練用模擬槍)之後某日,分 別以不詳價格,向碩廷有限公司(另案偵查中)購得如附表 編號1 所示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及以每個約新臺幣100 多 元之價格,向雲青股份有限公司(另案偵查中)購得M16 步 槍彈匣空殼1 批約200 個,其中僅如附表編號6 所示部分已 裝上彈簧及塑膠拖盤而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即未經許可而 持有上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嗣於99年11月11日,為彰化憲 兵隊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於彰化縣埤頭鄉○○村 ○○路458 巷17號(起訴書誤載為485 巷17號)住處搜索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憲兵隊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 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



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 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經評議結果,裁定改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許浚勝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碩廷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雲吉、證人即雲青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須恕中、證人即彰化縣警察局保安民防課警員陳民恆 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查獲如附表編號1 及編 號6 所示之物扣案可稽,且前揭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 及編號 6 所示之M16 步槍擊針、M16 步槍彈匣,經檢察官陸續送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內政部鑑定結果,認分別係制式 步槍金屬撞針及制式步槍金屬彈匣,且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99年12月14日刑鑑字第0990161805號函及所附鑑定照 片、內政部100 年3 月3 日內授警字第1000870360號函各1 份在卷可佐(見99年度偵字第10697 號卷第46、47、52頁) ,此外,復有本院搜索票影本1 紙、彰化憲兵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扣押物照片6 幀 、利成育億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彰化縣警察局製造 外銷研發內銷販賣轉讓運輸進口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核定通知 書(99年7 月9 日彰警保字第0990040215號)及所附申請項 目型錄1 份、利成育億有限公司99年11月15日利字第099001 1005號函1 紙、雲青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碩廷 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利成育億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 表1 份在卷足憑、內政部100 年8 月12日內授警字第100087 1743號函1 份等資料在卷足憑,據此,堪認被告之自白確與 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案犯罪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 項未經 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按非法持有、寄藏、出借 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所持有、 寄藏或出借客體之種類相同(如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 ,縱令同種類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支手槍、數顆子彈),仍 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持有、寄藏 或出借二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持有手槍及子彈),則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 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 字第530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雖同時持有如附 表編號1 所示之M16 步槍擊針及附表編號6 所示之M16 步槍 彈匣,然此客體之種類相同,均係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應僅



成立單純一罪,而不以其所持有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數量而 成立數罪。爰審酌槍砲氾濫之情形將影響社會之治安,被告 本身從事模擬槍之研發製造,明知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 係違法行為,竟仍未經許可予以持有,相當程度影響公眾之 安全,惟念其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 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 數量,及其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又被告前於87年間,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86 年度訴字第64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3 年確定,其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被告因一時失 慮,致為本件犯行,但其犯行所肇致之具體損害畢竟有限, 於本件之犯罪情節尚未至無可原宥之程度,且被告犯後於本 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展現悔意,其經此等偵審程序,當知 警惕守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應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惟為確實督促被告於緩刑期內能 隨時惕勵自己、記取教訓而杜絕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扣案如附表編 號1 及編號6 所示之物,為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核係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物,並 無證據證明係違禁物,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 2 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零件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
├───┼────────┼───┼────────────────┤
│ 1 │M16步槍擊針。 │8支 │1.均係制式步槍金屬撞針。 │
│ │ │ │2.屬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2 │班用機槍擊針。 │1支 │1.非國軍產製零件。 │
│ │ │ │2.內政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無該型槍枝可供比對,無法認定是│
│ │ │ │ 否為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3 │班用機槍槍機頭。│1支 │1.非國軍產製零件。 │
│ │ │ │2.內政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無該型槍枝可供比對,無法認定是│
│ │ │ │ 否為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4 │M16步槍槍機頭。 │6支 │1.均係制式步槍金屬撞針座。 │
│ │ │ │2.但非屬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 5 │刺刀鞘。 │1個 │1.國軍配備。 │
│ │ │ │2.無證據證明係經由財產犯罪所得之│
│ │ │ │ 贓物。 │
├───┼────────┼───┼────────────────┤
│ 6 │M16步槍彈匣。 │5個 │1.均係制式步槍金屬彈匣。 │
│ │ │ │2.均屬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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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成育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