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107號
CHDM,100,聲,2107,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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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阿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
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計算機壹台、錄音機壹台、六合彩手冊壹本及六合彩簽注單拾參張,均沒收。
其餘聲請(傳真機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21 75號被告黃阿芬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將扣案之被告所有 供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計算機1台、傳真機1台、錄音機1 台、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簽注單13張裁定沒收。二、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 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 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黃阿芬所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1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 職議字第6730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六合彩簽 注單13張,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 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 扣案之計算機1台、錄音機1台及六合彩手冊1本,則係被告 所有供其為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故檢察官就上揭部分聲 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之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至扣案之傳真機1台,非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供述明確,且非屬違禁物,即不符沒收要件,乃檢察 官聲請將該不應沒收之傳真機一併沒收,即非妥當,故此部 分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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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