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074號
CHDM,100,聲,2074,201111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鴻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鴻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謝鴻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621 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及二次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100年度 簡字第1780號判決判處各拘役40日,並定應執行刑70日,均 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