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俊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俊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游俊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5 所示罪名欄應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更正為「偽證 」),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