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026號
CHDM,100,聲,2026,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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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孟芳
具 保 人 黃芷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芷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芷喬因受刑人即被告楊孟芳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 無著,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孟芳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黃芷喬繳納現金後,已將受 刑人楊孟芳釋放,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刑保字第596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 影本各1 紙無訛,應可確定。嗣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 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受刑人戶籍所在地(即彰化縣 永靖鄉○○村○○路○ 段180 號)及居住地(彰化縣永靖鄉 光雲村光雲巷157 號)通知受刑人應於100 年10月6 日到案 執行,前開戶籍所在地部分,因未獲晤本人亦無該受領文書 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同年9 月20日依法寄存送達地之警察 機關(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己生合法 送達之效力;居所地部分,由受刑人之同居人即受刑人之女 楊淑茹於100 年9 月19日依法收受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 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其居所地(即彰 化縣田尾鄉○○村○○路○ 段455 巷16號)通知其應偕同受 刑人遵期於100 年10月6 日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於100 年 9 月16日依法收受送達,惟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 刑人到案等情,有受刑人之戶籍查詢資料1 紙、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 紙、拘票2 紙、彰化縣警察局員林 分局100 年10月20日員警分偵字第1000028950號函及所附拘 提結果報告書2 份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100 年7 月27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 能到案執行到案之正當理由,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緝書1 紙、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堪認受刑人 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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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