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添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18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
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添証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康添証與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小羅」之成年男子(下簡稱「 小羅」)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另案偵辦中),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0年8月4 日起,由「小羅」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 欺手法,致如附表一所示之李佩琪等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康添 証則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小羅」聯 繫,並負責依「小羅」指示前往全家便利超商領取「大嘴鳥 物流公司」以宅配方式寄來之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存簿封 面影本之包裹,「小羅」再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提款卡密碼, 指示康添証持上開領取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臺中市各地 之統一便利超商、全家便利超商所設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 ,每領取1筆匯款,康添証可分得百分之3作為報酬,由康添 証自行扣掉應得之報酬後,依「小羅」電話簡訊指示,至臺 中市各金融機構匯款、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小羅」所指 定之人頭帳戶內或以黑貓快遞之方式,寄送至「小羅」所指 定之快遞站。計至查獲為止,康添証已領得詐騙款項約新臺 幣(下同)60至70萬餘元。嗣經警於100年8月15日上午11時 3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開立之拘票, 前往臺中市○○○路○段1號前拘提康添証到案,並自康添証 身上及經其同意在其位於臺中市○○○路○段1號11樓之21之 居所分別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林宏、李蕎安、陳心妮、官宛筠、許舒淇、江佳穎、洪 佳揚、張元嘉、謝承君分別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等報請彰化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康添証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 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
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84條之1, 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添証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佩琪、林宏、李蕎安、陳 心妮、官宛筠、許舒淇、江佳穎、洪佳揚、張元嘉、謝承君 、證人即被害人黃忠義、鄭伃伶等人於警詢之證述(見附表 一證據欄所載)及證人蘇文樹(見偵查卷第53至56頁)於警 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本院100年度聲監字第567號通訊 監察書(見警卷第20至22頁)、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第13 至16頁)、宅急便收據1 張(見偵查卷第58頁)、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存款憑條(代傳票)2張(見偵查卷第26至27 頁)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 張(見偵查卷第28頁)、宅配單 號查詢2紙(見警卷第17至19頁)、簡訊翻拍畫面3張(見警 卷第23頁)、扣案物品照片11張(見警卷第11、12頁)、超 商監視器翻拍畫面20張(見警卷第13頁、偵查卷第29至31頁 )及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附卷可稽,復有如附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犯行均堪予 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康添証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被告受詐欺集團中「小羅」指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提 款卡之包裹,並提領帳戶內詐騙所得之款項轉交予該詐欺集 團,使該詐欺集團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致如附表一所示 之被害人李佩琪等人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則實已與詐騙 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參與其等詐欺犯行之實施,應 以共同正犯論。又被告與共犯雖對附表一所示之部分同一被 害人詐欺使其多次交付款項,而對同一被害人騙得多次款項 ,然其乃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緊密之關係下,應屬同一詐欺取財 犯行之接續而論以一罪。又被告參與如附表一所示12次詐欺 取財犯行,因各次財物之所有權係各自歸屬於不同之被害人 即財物所有人,侵害法益各異,是被告所為上開12次犯行,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品行尚稱良好,惟其正值青壯 之年,卻不思以合法之途徑獲取金錢,竟參與詐欺取財犯行 ,所為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其 分擔詐欺集團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行為使犯罪不易查緝,加
深此等犯罪之猖獗,致使被害人求償無門,兼衡被害人所受 損害、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涉程度輕重 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然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迄今 尚無法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暨檢察官求刑允 當及所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之行動電話1 支,為被告所有並持供與 「小羅」為本案詐欺犯行聯繫所用,此據被告供承在卷,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 表二編號二、五之提款卡2 張,係於詐騙被害人後,用以供 被害人匯款之帳戶及提款之工具,然均非供本案詐欺犯行所 用,且均非違禁物,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三、四所示之現金共25000 元,係被告與該詐欺集團詐 騙被害人所得財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被害 人對之有民事求償權,且該等紙鈔復非屬違禁物,爰均不宣 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儲值卡存根、編號七 、八所示之行動電話2 支,被告否認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亦查無其他證據足認係供本件犯罪所用,爰均不為沒收之 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錢單位:新臺幣)┌─┬────┬────┬───┬─────────┬──────────┬────────┐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 詐欺手法(事實) │使用供詐欺金融帳戶帳│主文 │
│號│ │ │ │ │號及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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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0年8月│新北市新│李佩琪│以電話詐騙方式,假│臺南市歸仁南保郵局 │康添証共同意圖為│
│ │5日晚上7│店區北新│ │冒網路書店之客服人│戶名:蔡政龍 │自己不法之所有,│
│ │時52分許│路3段116│ │員,以被害人先前網│帳號:000-000000000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號 │ │路購物時,因全家便│ 7587 │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 │利商店人員之疏失,│ │徒刑肆月,扣案如│
│ │ │ │ │導致誤設定成分期付├──────────┤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 │ │ │款,如不解除設定,│詐騙金額:29985元 │之物沒收。 │
│ │ │ │ │將會每月被扣款,後│ │ │
│ │ │ │ │即有詐騙集團某成年│ │ │
│ │ │ │ │成員致電謊稱係郵局│ │ │
│ │ │ │ │客服人員告知取消相│ │ │
│ │ │ │ │關流程云云,致被害│ │ │
│ │ │ │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相機,│ │ │
│ │ │ │ │匯出右列款項。 │ │ │
│ ├────┴────┴───┴─────────┴──────────┤ │
│ │所附證據: │ │
│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佩琪之警詢證述(偵查卷第90至92頁)。 │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查卷第89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查卷第87至88頁)。 │ │
│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查卷第94至95頁)。 │ │
│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偵查卷第93頁)。 │ │
│ │⑥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查卷第96頁)。 │ │
│ │⑦帳戶個資顯示。 │ │
│ │⑧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卷第106、11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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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0 年8 │新北市深│林宏 │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① │康添証共同意圖為│
│ │月5 日晚│坑鄉○○○ ○○路購物之客服人員,│第一銀行新興分行 │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7 時41│路3段264│ │以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帳號:00000000000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分許 │號之1 │ │時,因付款時簽單誤勾│ 76 │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 │選成分期付款,如不解│詐騙金額:24920 元│徒刑伍月,扣案如│
│ │ │ │ │除設定,將會每月被扣│②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 │ │ │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臺南市歸仁南保郵局│之物沒收。 │
│ │ │ │ │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戶名:蔡政龍 │ │
│ │ │ │ │櫃員機,匯出右列2 筆│帳號:000-00000000│ │
│ │ │ │ │款項。 │017587 │ │
│ │ │ │ │ │詐騙金額:30006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金額:54926 元│ │
│ ├────┴────┴───┴──────────┴─────────┤ │
│ │所附證據: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宏之警詢證述(偵查卷第175至177頁)。 │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查卷第178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查卷第174頁)。 │ │
│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安一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2 張│ │
│ │ (偵查卷第179 至180 頁)。 │ │
│ │⑤帳戶個資顯示。 │ │
│ │⑥被害人金融卡影本(偵查卷第178頁)。 │ │
│ │⑦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卷第106、11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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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0 年8 │台北市文│陳心妮│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合庫銀行仁德分行 │康添証共同意圖為│
│ │月5 日晚│山區萬慶│ │UNT 網購之客服人員,│戶名:蔡政龍 │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9 時3 │街32巷30│ │以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帳號0000000000000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分許 │號4樓 │ │時,因繳費方式有誤,│詐騙金額:30000 元│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 │導致誤勾成分期付款,│(其中內含17元手續│徒刑肆月,扣案如│
│ │ │ │ │如不解除設定,將會每│費)。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 │ │ │月被扣款,會由國泰世│ │之物沒收。 │
│ │ │ │ │華人員與陳心妮接洽處│ │ │
│ │ │ │ │理,後即有詐騙集團某│ │ │
│ │ │ │ │自稱「張建國」之成年│ │ │
│ │ │ │ │男成員致電告知取消相│ │ │
│ │ │ │ │關流程云云,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匯出右列│ │ │
│ │ │ │ │款項。 │ │ │
│ ├────┴────┴───┴──────────┴─────────┤ │
│ │所附證據: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心妮之警詢證述(偵查卷第100至101頁)。 │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查卷第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查卷第97至98頁)。 │ │
│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偵查卷第102 頁)。 │ │
│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局景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查卷│ │
│ │ 第103 頁)。 │ │
│ │⑥帳戶個資顯示。 │ │
│ │⑦上開帳戶客戶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單(偵查卷第6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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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0年8月│花蓮縣新│黃忠義│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合庫銀行仁德分行 │康添証共同意圖為│
│ │5日晚上9│城鄉嘉里│ │HITO本舖網購之客服人│戶名:蔡政龍 │自己不法之所有,│
│ │時許 │村嘉里二│ │員,以被害人先前網路│帳號0000000000000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路82號 │ │購物時,因繳費方式有│詐騙金額:29989 元│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 │誤,導致誤勾成分期付│ │徒刑肆月,扣案如│
│ │ │ │ │款,如不解除設定,將│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 │ │ │會每月被扣款,後即有│ │之物沒收。 │
│ │ │ │ │詐騙集團某成年男成員│ │ │
│ │ │ │ │致電謊稱為合作金庫行│ │ │
│ │ │ │ │員告知取消相關流程云│ │ │
│ │ │ │ │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匯出右列款項。 │ │ │
│ ├────┴────┴───┴──────────┴─────────┤ │
│ │所附證據: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忠義之警詢證述(偵查卷第183至184頁)。 │ │
│ │②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 張(偵查卷第 │ │
│ │ 185 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查卷第181至182頁)。 │ │
│ │④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卷第46頁)。 │ │
│ │⑤帳戶個資顯示。 │ │
│ │⑥上開帳戶客戶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單(偵查卷第6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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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0年8月│臺南市安│鄭伃伶│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① │康添証共同意圖為│
│ │5日晚上8│南區國安│(起訴│jeans jobber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自己不法之所有,│
│ │時5分許 │里國安街│書誤載│shopping網路專賣店 │德分行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210巷1號│為鄭玗│之客服人員,以被害人│戶名:蔡政龍 │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伶) │先前網路購物時,因繳│帳號:000-00000000│徒刑柒月,扣案如│
│ │ │ │ │費方式有誤,導致誤勾│ 00000000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 │ │ │成分期付款,如不解除│詐騙金額:29989元 │之物沒收。 │
│ │ │ │ │設定,將會每月被扣款│② │ │
│ │ │ │ │,後即有詐騙集團某成│土地銀行斗六分行 │ │
│ │ │ │ │年成員致電謊稱為銀行│戶名:顏義傑 │ │
│ │ │ │ │行員告知凍結帳戶相關│帳號:000-00000000│ │
│ │ │ │ │流程云云,致被害人陷│8167(起訴書誤載為│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0000000000000000)│ │
│ │ │ │ │動櫃員機,匯出右列款│詐騙金額:90000 元│ │
│ │ │ │ │項。 │(共計匯入3筆) │ │
│ │ │ │ │ │③ │ │
│ │ │ │ │ │台新銀行新店分行 │ │
│ │ │ │ │ │戶名:朱翊帆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62 │ │
│ │ │ │ │ │詐騙金額:10萬元 │ │
│ │ │ │ │ │ (共計匯入4筆)│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金額:219989元。│ │
│ ├────┴────┴───┴──────────┴─────────┤ │
│ │所附證據: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鄭伃伶之警詢證述(偵查卷第115至117頁)。 │ │
│ │②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張、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張│ │
│ │ (偵查卷第114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查卷第112至113頁)。 │ │
│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查卷第121至122頁)。 │ │
│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 │ │
│ │ 張(偵查卷第118至119頁)。 │ │
│ │⑥帳戶個資顯示。 │ │
│ │⑦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台幣存款│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本院卷第113 至114 頁、第144 、148 頁、第151、152│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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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0年8月│臺中縣新│李蕎安│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玉山銀行金華分行 │康添証共同意圖為│
│ │6日晚上8│社鄉○○○ ○○路購物之客服人員,│戶名: 蘇文樹 │自己不法之所有,│
│ │時09分許│村興社街│ │以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帳號:000-0000000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起訴書│4段27-1 │ │時,因結帳時因操作錯│ 02 │之物交付,處有期│
│ │誤載為8 │號 │ │誤,設定選成分期付款│詐騙金額:10833元 │徒刑參月,扣案如│
│ │時10分許│ │ │,如不解除設定,將會│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 │ │ │每月被扣款云云,致被│ │之物沒收。 │
│ │ │ │ │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出│ │ │
│ │ │ │ │右列款項。 │ │ │
│ ├────┴────┴───┴──────────┴─────────┤ │
│ │所附證據: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李蕎安之警詢證述(偵查卷第80至82頁)。 │ │
│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60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55至56頁)。 │ │
│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查卷第83頁)。 │ │
│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偵查卷第84頁)。 │ │
│ │⑥帳戶個資顯示。 │ │
│ │⑦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戶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155、160頁) │ │
├─┼────┬────┬───┬──────────┬─────────┼────────┤
│07│100年8月│新北市淡│官宛筠│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玉山銀行金華分行 │康添証共同意圖為│
│ │6日晚上 │水區大忠│ │讀冊網路書店之客服人│戶名: 蘇文樹 │自己不法之所有,│
│ │7時59分 │街11號 │ │員,以被害人先前網路│帳號:000-0000000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許(起訴│ │ │購物時,因作業人員疏│ 02 │之物交付,處有期│
│ │書誤載為│ │ │失,導致設定成分期付│詐騙金額:7711元 │徒刑參月,扣案如│
│ │7時30分 │ │ │款,如不解除設定,將│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許) │ │ │會每月被扣款,後即有│ │之物沒收。 │
│ │ │ │ │詐騙集團某成年男成員│ │ │
│ │ │ │ │致電謊稱為中華郵政人│ │ │
│ │ │ │ │員告知取消相關流程云│ │ │
│ │ │ │ │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匯出右列款項。 │ │ │
│ ├────┴────┴───┴──────────┴─────────┤ │
│ │所附證據: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官宛筠之警詢證述(偵查卷第73至74頁)。 │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查卷第72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查卷第70至71頁)。 │ │
│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查卷第76頁)。 │ │
│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偵查卷第75頁)。 │ │
│ │⑥帳戶個資顯示。 │ │
│ │⑦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戶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155 、160 頁) │ │
├─┼────┬────┬───┬──────────┬─────────┼────────┤
│08│100年8月│新北市板│許舒淇│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玉山銀行金華分行 │康添証共同意圖為│
│ │6日晚上 │橋區文化│ │中華郵政人員,以被害│戶名: 蘇文樹 │自己不法之所有,│
│ │7 時21分│路268號 │ │人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帳號:000-0000000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許 │ │ │於超商取貨時誤勾選到│ 02 │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 │分期付款,如不解除設│詐騙金額:17986元 │徒刑肆月,扣案如│
│ │ │ │ │定,將會每月被扣款,│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 │ │ │後即有詐騙集團某成年│ │之物沒收。 │
│ │ │ │ │男成員致電謊稱為合作│ │ │
│ │ │ │ │金庫行員告知取消相關│ │ │
│ │ │ │ │流程云云,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匯出款項。│ │ │
│ ├────┴────┴───┴──────────┴─────────┤ │
│ │所附證據: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許舒淇之警詢證述(偵查卷第168至169頁)。 │ │
│ │②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查卷第172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查卷第166至167頁)。 │ │
│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查卷第170頁)。 │ │
│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偵查卷第171頁)。 │ │
│ │⑥帳戶個資顯示。 │ │
│ │⑦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戶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155 、160 頁) │ │
├─┼────┬────┬───┬──────────┬─────────┼────────┤
│09│100年8月│新北市永│江佳穎│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玉山銀行金華分行 │康添証共同意圖為│
│ │6日晚上 │和區得和│ │奇摩拍賣網站UNT7商家│戶名: 蘇文樹 │自己不法之所有,│
│ │7時15分 │路372號 │ │之客服人員,以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許 │ │ │先前網路購物時,因繳│ 02 │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 │費方式有誤,導致誤勾│詐騙金額:8123元 │徒刑參月,扣案如│
│ │ │ │ │成分期付款,如不解除│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 │ │ │設定,將會每月被扣款│ │之物沒收。 │
│ │ │ │ │,後即有詐騙集團某成│ │ │
│ │ │ │ │年成員致電謊稱為台新│ │ │
│ │ │ │ │銀行行員告知取消相關│ │ │
│ │ │ │ │流程云云,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匯出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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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附證據: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江佳穎之警詢證述(偵查卷第162至163頁)。 │ │
│ │②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2張(偵查卷第164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查卷第160至161頁)。 │ │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偵查卷第165 頁)。 │ │
│ │⑤帳戶個資顯示。 │ │
│ │⑥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戶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155、16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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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年8月│臺南市東│洪佳揚│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① │康添証共同意圖為│
│ │6日下午 │區中華東│ │網購之客服人員,以被│中國信託 │自己不法之所有,│
│ │2時56分 │路1段66 │ │害人先前網路購物時,│戶名:柯俊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許(起訴│號 │ │於便利商店付款時簽單│帳號:000-00000000│之物交付,處有期│
│ │書誤載為│ │ │誤勾選成分期付款,如│ 6860 │徒刑伍月,扣案如│
│ │下午5時 │ │ │不解除設定,將會每月│金額:29989元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18 分) │ │ │被扣款,會請銀行行員│② │之物沒收。 │
│ │ │ │ │洪佳揚接洽處理,後即│玉山銀行金華分行 │ │
│ │ │ │ │有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戶名: 蘇文樹 │ │
│ │ │ │ │致電謊稱為台新銀行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員告知取消相關流程云│ 02 │ │
│ │ │ │ │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詐騙金額:29989 元│ │
│ │ │ │ │,因其帳戶內已無餘額│ │ │
│ │ │ │ │,便依指示提供洪敏蓉│ │ │
│ │ │ │ │及洪啟川之帳戶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先後匯出右│ │ │
│ │ │ │ │列2 筆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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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附證據: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佳揚之警詢證述(偵查卷第152至155頁)。 │ │
│ │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偵查卷第156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查卷第150至151頁)。 │ │
│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偵查卷第158、159頁)。 │ │
│ │⑦帳戶個資顯示。 │ │
│ │⑧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戶交易明細表、歷史交易查詢報表(本院卷第155 、│ │
│ │160 頁、第162 、164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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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①100年8│①台北市│張元嘉│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① │康添証共同意圖為│
│ │月14日下│大安區忠│ │JJS 網購店家之客服人│高雄高松郵局(高雄│自己不法之所有,│
│ │午4時28 │孝復興捷│ │員,以被害人先前網路│75支)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分許 │運站某號│ │購物時,因該公司會計│戶名:林鈺評 │之物交付,處有期│
│ │②100年8│出口 │ │人員入帳錯誤,導致設│帳號:000-00000000│徒刑陸月,扣案如│
│ │月14日下│②同上 │ │定成分期付款,如不解│ 00000000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午4時41 │③臺北市│ │除設定,將會每月被扣│詐騙金額:29989元 │之物沒收。 │
│ │分 │大安區忠│ │款,後即有詐騙集團某│② │ │
│ │③100年8│孝東路3 │ │成年成員致電謊稱為中│臺灣銀行員林分行 │ │
│ │月14日下│段285號 │ │華郵政人員告知取消相│戶名:林鈺評 │ │
│ │午5時39 │ │ │關流程云云,致被害人│帳號:000-00000000│ │
│ │分許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00000000 │ │
│ │ │ │ │自動櫃員機,及以現金│詐騙金額:29989 元│ │
│ │ │ │ │匯款方式,共計匯出右│③ │ │
│ │ │ │ │列3 筆金額。 │台新銀行五甲分行 │ │
│ │ │ │ │ │戶名:董晉維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047843 │ │
│ │ │ │ │ │金額:7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金額:134978元。│ │
│ ├────┴────┴───┴──────────┴─────────┤ │
│ │所附證據: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張元嘉之警詢證述(偵查卷第140至142頁)。 │ │
│ │②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2 張(偵查卷第143 至 │ │
│ │ 144 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查卷第138至139頁)。 │ │
│ │④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查卷第145 至147 │ │
│ │ 頁)。 │ │
│ │⑤帳戶個資顯示。 │ │
│ │⑥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張(偵查卷第148頁)。 │ │
│ │⑦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
│ │本院卷第119 、142 頁、第202 、20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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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①100年8│台北市北│謝承君│以電話詐騙方式,假冒│① │康添証共同意圖為│
│ │月13日晚│投區一德│ │微笑花園店家之客服人│楠梓右昌郵局 │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7時8分│郵局(起│ │員,以被害人先前網路│戶名:林佳緯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許 │訴書誤載│ │購物時,因作業人員疏│帳號:000-00000000│之物交付,處有期│
│ │②100年8│為台北市│ │失,導致設定成分期付│ 556050 │徒刑柒月,扣案如│
│ │月14日凌│北投區一│ │款,如不解除設定,將│詐騙金額:28982元 │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晨0時33 │德里中央│ │會每月被扣款,後即有│② │之物沒收。 │
│ │分 │北路4段 │ │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致│永豐商業銀行 │ │
│ │③100年8│354 巷9 │ │電謊稱為中華郵政人員│戶名:徐海強 │ │
│ │月14日12│號5樓) │ │告知取消相關流程云云│帳號:000-00000000│ │
│ │時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09506 │ │
│ │④100年8│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詐騙金額:29989元 │ │
│ │月15日凌│ │ │,及以現金匯款方式,│③ │ │
│ │晨0時25 │ │ │共計匯出右列4 筆金額│基隆百福郵局 │ │
│ │分 │ │ │。 │戶名:俞恩哲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192331 │ │
│ │ │ │ │ │詐騙金額:10萬元 │ │
│ │ │ │ │ │④ │ │
│ │ │ │ │ │新光銀行 │ │
│ │ │ │ │ │戶名:林桄瑋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51492 │ │
│ │ │ │ │ │詐騙金額:2799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詐騙金額: │ │
│ │ │ │ │ │186961元 │ │
│ ├────┴────┴───┴──────────┴─────────┤ │
│ │所附證據: │ │
│ │①證人即被害人謝承君之警詢證述(偵查卷第124至126頁)。 │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張、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張(偵查卷第127 至│ │
│ │ 128 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查卷第123頁)。 │ │
│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查卷第134至137頁)。 │ │
│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 │ │
│ │ 張(偵查卷第130至133頁)。 │ │
│ │⑥帳戶個資顯示。 │ │
│ │⑦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張(偵查卷第129頁)。 │ │
│ │⑧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 │
│ │(本院卷第174 、177頁、第178、186頁、第189、192頁、第194-196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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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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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查扣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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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NOKIA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 │被告康添証身上 │
│ │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 │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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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光銀行金融卡(卡號: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三 │現金11000元 │ │
├──┼──────────────┤ │
│四 │信封袋1 個(內裝有現金14000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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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郵政金融卡(卡號 │臺中市○○○路○ 段│
│ │0000000000000000號) │1 號11樓之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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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亞太電話儲值卡存根10 張 │ │
├──┼──────────────┤ │
│七 │NOKIA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 │ │
│ │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 │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八 │Anycall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 │ │
│ │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 │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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