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77號
CHDM,100,交附民,77,20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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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方閔弘
法定代理人 方明約
      陳培琳
被   告 黃淵藤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交易字第24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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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