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328號
CHDM,100,交易,328,20111103,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股
被   告 嚴正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所為之100
年度交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及該欄內告訴人「楊永吉」、「楊永松」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理由」及「楊永森」。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不受理判決之理由欄,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28號判 決誤載為事實欄;又告訴人之姓名為楊永森,判決誤載為「 楊永吉」、「楊永松」,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淑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