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耀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慧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 萬7,72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696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